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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对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实行责任追究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10-27 生效日期: 2002-10-27
发布部门: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鄂办发[2002]36号
 《湖北省对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实行责任追究的实施细则(试行)》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2年10月27日 
 
 
湖北省对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实行责任追究的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实行责任追究的暂行办法》(中办发[2002]19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切实抓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保证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轻农民负担的各项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维护农村社会稳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决定》(中发[1996]13号)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的通知》(中发[1998]16号)等文件精神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关联法规国务院行政法规(2)条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省各市、州、县(市、区)、乡(镇、辖有自然村的街道办事处)党政“一把手”和党政领导班子中的相关成员,以及各级涉农税费管理部门的领导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第三条   减轻农民负担实行地方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的工作制度。县(市、区)党政“一把手”是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地区发生的涉及农民负担的恶性案件、严重群体性事件或造成重大影响的其他案(事)件负重要领导责任;分管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其他领导成员负直接领导责任;直接违反减轻农民负担政策的行为人为直接责任人员。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恶性案件是指违反减轻农民负担政策、工作作风粗暴或者违反规定采取措施,导致农民死亡或者直接造成农民受重伤的案件; 
  严重群体性事件是指违反减轻农民负担政策,侵害农民合法权益,导致干群冲突,引发农民游行示威、围攻政府、堵塞交通等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 
  造成重大影响的其他案(事)件是指因违反减轻农民负担政策引发农民利益之争,造成农民集体上访或者导致毁损山林及公共设施等严重问题发生的案(事)件。 

    第五条   减轻农民负担实行“一票否决”制度。对发生涉及农民负担的恶性案件、严重群体性事件或造成重大影响的其他案(事)件的县(市、区),要纳入农民负担“笼子”管理,实行重点“监控”,落实“一票否决”。期间,党政“一把手”及相关成员不得评先,不得提拔调动;县(市、区)不得获得综合性政治荣誉和奖励的资格。否决期限从发案之日算起。 

    第六条   违反《暂行办法》第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直接责任的领导人员给予党内警告或者严重警告、行政警告至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行政撤职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行政开除公职处分。对负重要责任的领导人员给予党内警告、行政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行政撤职处分。 
  (一)违反减轻农民负担政策,以收回承包土地、不准子女上学等手段胁迫农民交钱交物,引发农民及家庭成员死亡的; 
  (二)组织“小分队”,强行到农民家中采取拉粮食、牵牲畜、搬家拆房等手段收款收物,引发农民死亡的; 
  (三)动用公安、司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手段,关押、殴打农民或强制组织农民办“学习班”,限制人身自由,导致农民死亡或直接造成农民受重伤的; 
  (四)其他因违反减轻农民负担政策引发死人、伤人等恶性案件的。 

    第七条   违反《暂行办法》第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直接责任的领导人员给予党内警告或者严重警告、行政警告至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行政撤职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行政开除公职处分。对负重要责任的领导人员给予党内警告、行政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行政撤职处分。 
  (一)工作作风粗暴,采取强制手段收款收物,给农民财产造成较大损失,造成干群之间群体性冲突的; 
  (二)违反减轻农民负担政策,加重农民负担,屡次造成农民群体性上访,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违反减轻农民负担政策,侵害群众合法权益,导致群众集体围攻政府、堵塞交通、烧毁车辆等影响社会稳定的; 
  (四)因农民负担问题引发农民利益之争,导致毁弃山林、公共设施毁损等严重问题发生的; 
  (五)发生其他在本地区或全省造成恶劣影响的涉农案(事)件的。 

    第八条   涉及农民负担的恶性案件、严重群体性事件或造成重大影响的其他案(事)件发生后,县(市、区)、乡(镇)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及时向上一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逐级上报到省的时间不得超过案发后的第六天;查处结果报告到省的时间不得超过一个半月。案情报告主报省农业厅、抄报省纠风办,查处结果主报省纠风办、抄报省农业厅。 
  弄虚作假,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的,给予负直接责任的领导人员党内严重警告至开除党籍、行政记大过至开除公职处分;给予负重要责任的领导人员党内警告至撤职、行政警告至撤职处分。 

    第九条   对本辖区因农民负担问题引发的恶性案件、严重群体性事件或造成重大影响的其他案(事)件,不积极配合、协助上级机关进行调查,阻挠、抗拒调查或者打击报复举报人的,给予负直接责任的党政领导人员党内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党籍、行政给予降级直至开除公职处分;给予负重要责任的领导人员党内警告至撤职、行政警告至撤职处分。 

    第十条   一年内连续发生三起以上涉及农民负担恶性案件、严重群体性事件或造成重大影响的其他案(事)件,损失特别巨大,影响特别恶劣的,对市州党政主要领导人员依照本实施细则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把减轻农民负担工作作为考核和任用各级党政领导人员特别是县、乡两级党政领导人员的一项重要依据和内容,在涉及县(市、区)、乡(镇)党政领导人员晋职、晋级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 

    第十二条   对实行农民负担问题“笼子管理”、“一票否决”的县(市、区),由省监察厅、农业厅进行年度考核。对整改效果好、群众认可的取消“笼子管理”;对整改不力、群众意见大的继续实行“笼子管理”和“一票否决”。否决期间,取消有关责任单位评选综合性荣誉资格;有关责任人员不得提拔重用,并取消评先、晋升工资资格。 

    第十三条   对涉及农民负担的恶性案件、严重群体性事件或造成重大影响的其他案(事)讲实行责任追究由省、市州、县(市、区)党委、政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行使。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根据调查、检查和考核结果,向本级党委、政府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经批准后,由纪检、监察、组织、人事等机关和部门根据各向的职责具体执行。 

    第十四条   对发生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负有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理,由有关部门或纪检、监察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照中共湖北省纪委、湖北省监察厅《关于违反农民负担管理政策法规的党纪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和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中共湖北省纪律检查委员会、湖北省监察厅、湖北省农业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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