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宁政发[2003]128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各大型企业,人民团体:
《宁夏回族自治区六盘山友谊奖暂行规定》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六盘山友谊奖”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表彰在宁夏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外国专家,充分调动他们的工作积极性,促进国际间的交流与合作,根据国家外国专家局《对外国专家奖励办法》及《关于设立“友谊”奖的暂行规定》,设立宁夏回族自治区“六盘山友谊奖”,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评选范围和条件
第二条 申报“六盘山友谊奖”的外国专家包括:
(一)为执行政府、国际组织间协议和中外经贸合同来宁夏从事技术和管理工作的外籍专业人员。
(二)在我区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工作的外籍管理和技术人员。
(三)应聘来宁夏从事教学、咨询、服务、培训、合作研究等工作的外籍专业人员。
(四)为我区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国外官方或民间组织的友好人士。
第三条 “六盘山友谊奖”的候选人应该对我国人民和政府友好、遵守我国法律,并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积极传授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为我区解决技术、管理方面的关键问题,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二)参与我区企业改制、完善经营管理体系,使企业经济效益显著提高的。
(三)为我区重大项目的科技攻关、技术进步以及战略发展规划提出重要咨询意见,取得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的。
(四)为我区重大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投产、运行、管理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五)在为我区招商引资、引进技术、引进项目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
(六)积极为宁夏培训人才,向宁夏捐赠仪器设备、图书资料或在教学、科研、出版、对外宣传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
第三章 评选程序
第四条 “六盘山友谊奖”每年或每两年评选一次,申报时间为每年3月底以前,每次获奖专家人数不超过5名。
第五条 申报“六盘山友谊奖”,由用人单位填写《“六盘山友谊奖”申请表》,并附真实详尽的专家事迹材料。申报材料需有自治区行业主管部门签署的意见。
第六条 “六盘山友谊奖”评选工作由自治区人事厅组织实施,自治区人事厅收到申报材料后根据评选条件进行初审,并商自治区外事办公室,然后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条 荣获自治区“六盘山友谊奖”的外国专家,凡符合国家“友谊奖”评审条件的,可以推荐为国家“友谊奖”候选人。
第四章 奖励与宣传报道
第八条 荣获“六盘山友谊奖”的外国专家,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授予“六盘山友谊奖”荣誉证书,并颁发奖金或一定价值的奖品。
第九条 组织奖励活动中所涉及的评选费用、荣誉证书、奖金、奖品、招待会和新闻发布会等经费列入自治区财政预算。
第十条 各新闻单位对“六盘山友谊奖”的授奖及专家事迹应当及时公开宣传报道,但在宣传报导前应当征得外国专家本人和聘请单位的同意,并在发稿前将稿件提交自治区人事厅审核。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为自治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港澳台专家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宁夏回族自治区人事厅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