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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2002年财务税收大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11-05 生效日期: 2002-11-05
发布部门: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琼府办[2002]70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全国和全省增收节支工作会议精神,确保完成今年财政预算收支任务,省政府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一次财务税收大检查。现将《海南省2002年财务税收大检查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二年十一月五日 
 
 
海南省2002年财务税收大检查工作实施方案 
 
  一、检查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海南省财政监督检查办法》。 
  二、检查范围 
  全省党政机关、事业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体工商户。 
  三、检查时间 
  2002年11月15日至12月25日。 
  四、检查重点 
  (一)《会计法》执行情况(详见附表一)。 
  1.会计人员是否持证上岗,会计机构负责人是否符合任职资格; 
  2.是否按规定建立并实施内部控制制度; 
  3.会计信息是否真实,是否存在资产、所有者权益和利润不实等情况。 
  (二)税收情况(详见附表二)。 
  重点检查营业税、增值税、所得税和房产税等税种和年纳税额在50万元以上的401户企业的纳税情况。 
  1.是否存在欠税、偷漏税等违法违纪行为; 
  2.有无擅自减征、免征、缓征税收的违法违纪行为; 
  3.有无擅自改变税种、税率的违法违纪行为; 
  4.税收收入退库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5.欠税清缴情况。 
  (三)非税收入执行“收支两条线”情况(详见附表三)。 
  1.是否按规定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2.是否存在“账外账”、“小金库”及账外收支相抵等违法违纪行为; 
  3.省本级各执收执罚单位是否在规定期限内停止使用旧的财政票据,并收缴交回省财政厅。 
  五、检查方式 
  2002年11月15日以前,各单位自查。11月21日至12月25日由财政部门组织重点抽查。 
  六、组织领导和人员安排 
  这次检查工作具体由各级财政部门组织实施。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协调处理检查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财政厅,由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任联席会议召集人,省财政厅、省监察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省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办公室为成员单位。 
  省本级参与检查的人员分别从成员单位和社会中介机构抽调,其中,省财政厅20人、省监察厅4人、省国家税务局10人、省地方税务局10人、省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办公室6人、社会中介机构30人,共计80人。 
  各市、县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加强督促检查和工作指导,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要抽调一批政治业务素质好的人员组成检查组,提高检查工作水平。 
  六、经费安排 
  (一)从本级预算中安排; 
  (二)可试行按查缴入库金额的5%提取本级留用及用于检查工作经费。 
  八、有关要求 
  (一)各市、县要将有关财务、税收等方面的专项检查,包括《会计法》执行情况的检查整合到这次财务税收大检查中,尽量避免重复检查; 
  (二)各市、县要落实检查人员和经费,确保检查工作顺利开展; 
  (三)各市、县要在12月25日前将财务税收大检查工作情况总结上报省联席会议办公室。总结内容包括开展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和人员安排情况,在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改进措施和建议等,以便汇总上报省政府。 
  联系电话:68531772、68531841 传真:68531772。 
  附件: 
  1.《会计法》重点检查情况表(略) 
  2.税收收入重点检查情况表(略) 
  3.非税收入重点检查情况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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