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哈政发〔2002〕17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哈尔滨市市对区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哈尔滨市市对区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
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的通知》(黑政发[2002]61号)精神,为做好我市市对区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并借鉴国际通行做法和经验,在保持分税制财政体制基本稳定的前提下,明确分享范围,确定分享比例,进一步规范市与各区的财政分配关系,为企业改革发展和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环境,缩小地区间发展差距,促进各区之间经济协调发展,维护社会稳定,逐步实现共同富裕。
(二)基本原则
保持我市现行分税制财政体制框架基本稳定;坚持不挤不占,保持省对我市的所得税基数核定办法基本不变,同时,按省办法核定的所得税基数超过2001年实际入库数的,保证2001年既得利益;在中央和省下划的企业中,选择部分对我市经济影响较大的企业作为市级重点企业,与其他市级重点企业一起,将收入保留在市本级;除市级保留的重点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外,中央和省下划的其他所得税都下划各区,充分调动各区组织收入的积极性。
二、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分享范围
1、铁路运输、国家邮政、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及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缴纳的所得税继续作为中央收入,地方不参与分享。
2、跨地区经营、集中缴库的中央级企业(详见附件1)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中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作为中央与省级分享收入,市、区不参与分享。
3、省直宣传文化企业(详见附件2)所得税作为中央与省级分享收入,市、区不参与分享。
4、选择电力、烟草、铁路、电信、路桥等部分重点行业和企业作为市级重点企业(详见附件3),其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与其他市级重点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一起,作为中央与市本级分享收入,各区不参与分享。同时,对新增加的市级重点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和营业税,也上划为市本级收入,并相应调整各区的财政补助(或上解)基数。
5、除市级重点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外,其他企业所得税都作为中央与各区分享收入,市本级不参与分享。
6、除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外,其他个人所得税作为中央、市和区级共享收入,在中央分成后,地方分成部分按照现行市区分成比例在市区间分享。
(二)分享比例
2002年所得税收入中央分享50%,市、区分享50%;2003年所得税收入中央分享60%,市、区分享40%;2003年以后年份的分享比例按国家规定执行。
(三)基数计算
以2001年为基期,按改革方案确定的分享范围和比例计算,各区上划的所得税收入如果大于下划各区的所得税收入,差额部分由市作为基数返还各区;如果小于下划各区所得税收入,差额部分由各区作为基数上解市。具体计算办法由市财政局另行通知。
三、相关的配套措施
(一)加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实行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后,所得税具体征收管理范围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2]8号文件执行。
(二)严格执行税收优惠政策规定。实行所得税分享改革后,中央统一制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原则上由中央、省、市和各区按分享比例分别承担。所得税分享改革前已出台、改革后仍继续保留的对中央企业先征后返政策,继续由中央财政承担。各区不得自行出台所得税优惠政策,否则,一经发现,将如数扣回影响中央和省、市级的财政收入,并按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三)认真查处违反税收征管规定的行为。凡属各区违反税收征管规定,人为抬高收入基数,或将应属中央和省、市的所得税收入混入各区国库的,一经查出,相应扣减市对各区的基数返还。
本方案实施后,如果某区以后年度的所得税收入完成数达不到2001年基数,市将相应扣减对该区的基数返还或调增该区的基数上解。
本方案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自执行之日起,征收机关征收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按本方案规定的分享比例分别缴入中央国库、省级国库、市级国库和各区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