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中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对全年企业所得税征管工作的总结和征管质量的检验。2002年是国务院实施所得税分享体制改革后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实施新的征管范围的第一年,做好2002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对贯彻落实所得税分享体制改革和所得税征管政策具有重要意义。为了做好200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明确职责,做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宣传辅导和年度纳税申报的审核工作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文件规定,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由纳税人自行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缴所得税额。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由纳税人根据预缴税款情况,计算全年应缴应退税额,如实正确地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和成员企业,要按规定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报送汇总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含成员企业)和本级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附所属下级成员企业所在地监管国税机关签字盖章的成员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纳税人对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及所附送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法律责任,经国税机关审核后,按规定办理结清税款等手续。对申报资料不符合规定的,主管税务机关不予受理。
就地纳税企业和汇总纳税的总机构于2003年4月底前向国税机关进行年度所得税纳税申报,汇总纳税的成员企业(最低一级)年度终了后45日内要完成年度所得税纳税申报。经营寿险业务的保险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间可顺延2个月。
在企业所得税汇缴工作中,各级国税机关要加强对纳税人税收政策宣传、纳税辅导,以及对申报表的审核和汇缴检查工作。在汇算清缴期内,各级国税机关要通过多种形式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的宣传和辅导,特别是对涉及纳税调整和当年新出台的政策等。要使纳税人了解企业所得税政策,掌握汇算清缴工作的程序,提高纳税人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质量和办税能力。在受理年度申报的过程中,要加强对纳税申报表的审核,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二、严格执行企业所得税政策,规范企业所得税涉税事项的审核审批工作
各级国税机关在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政策的过程中,要严格贯彻依法治税的原则,既要维护税基的完整,又要保证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到位,切实发挥国家有关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促进国有企业改革等宏观调控政策的作用。
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和山东省国家税务局有关企业所得税报批项目管理的规定,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减免、抵免、税前扣除等有关涉税事项的审核审批工作。对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申请的减税、免税、亏损弥补、投资抵免、税前扣除等有关审核审批事项,负责受理和审核审批的国税机关要严格执行政策规定,按照规定的报批程序、报批时限、审批权限和内控制度进行审核审批。切实做到程序合法,材料齐全,手续完备,依法审批。
三、突出重点,进一步抓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情况检查工作
企业所得税申报期结束后,各级国税机关要根据以往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检查工作的经验,进一步抓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情况检查。各市要成立由分管所得税工作的局长为组长,税政、稽查、税管、评估等部门参加的所得税汇算清缴检查领导小组,税政部门牵头,稽查、税管、评估等部门配合,统一组织实施所得税汇算清缴检查。
对纳入各级国税部门所得税重点税源管理的企业,以及股份制商业银行、保险、烟草、通讯等行业企业的检查面要达到100%。除上述行业企业外,各市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再选择部分行业企业作为检查重点。对实行汇总纳税的各成员企业的检查,由市国税局统一组织。所得税汇算清缴检查的程序和有关文书要按照税收规定做到统一、规范、合法。检查中发现有偷、逃、骗税的,要按规定移交稽查部门查处。汇算清缴检查工作最迟于2003年9月底结束,各市国税局要将检查情况于10月底前报省局。检查情况包括检查企业名单、检查调整应纳税所得额、查补应缴所得税、查补入库所得税,以及所得税政策执行情况和加强征管意见、建议等。
四、加强对新增企业所得税税源的管理
各级国税机关要结合汇算清缴宣传辅导和检查工作,加强对新增企业所得税税源的管理。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所得税分享改革后征管范围的规定,加强新增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登记管理,防止漏征漏管。对按规定到国税部门登记的新增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凡符合查帐征收条件的,一律实行查帐征收;凡不具备查帐征收条件的,要认真做好核定征收工作,核定征收工作要严格按照新的《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束后,各市局要认真进行总结,并于2003年5月底前将汇算清缴工作总结、《企业所得税税源年度汇总表》及税源分析报省局。汇算清缴工作总结内容包括:汇缴情况、做法和经验,汇缴检查工作计划和进展情况,以及对做好汇缴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等。省局将适时对各市局汇算清缴组织和检查工作情况进行督导和抽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