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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物价局关于村委会收取卫生综合服务费(试行)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12-30 生效日期: 2002-12-30
发布部门: 北京市物价局
发布文号: 京价(收)字[2002]496号

丰台区物价局: 
  你局《关于我区农村收取卫生综合服务费的意见》(丰价请[2002]17号)收悉。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清理整顿外出或外来务工人员收费的通知》(计价格[2001]2220号)的精神,规范向住在农村的流动人员的收费行为,经市政府批准,按照一视同仁、不岐视的原则,同意你区6个乡、71个行政村进行村委会收取卫生综合服务费的试点工作。现批复如下: 
  一、卫生综合服务费标准和收费范围 
  收费标准:每人每月16元,考虑到各村的经济发展水平不同,村委会与村民代表和流动人员代表可根据本村实际情况,在16元的基础上按照上浮不超过20%、下浮不限的原则确定收费标准,并制定服务和管理措施。 
  收费范围:住在本村的流动人员及本村村民(本村村民已交纳村提留、乡统筹或由集体经济组织承担的不再交纳)。 
  此项收费属服务性收费,开具税务发票。所收费用按照以收抵支、专款专用的原则用于本村的卫生保洁、生活垃圾清运、保安、公共设施维护等。 
  二、收取卫生综合服务费后,未经市物价局批准,乡、镇政府和村委会不得自行设立向流动人员的收费项目或变相收费。 
  三、收费标准和收费范围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公示,收费收入和使用、支出要单独建账、专款专用、定期公布并接受群众监督。 
  四、你局要做好对各乡、村收费试点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对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重复收费的乱收费行为要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五、你局要定期向区政府和市物价局汇报试点情况,及时反映试点中发现的问题,以保证试点工作顺利进行。 
  特此批复。 
 
 
二○○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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