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浙政办发[2003]2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2]57号)精神,为鼓励和促进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实现再就业,现将我省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通知如下:
一、几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下同)外,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在本通知规定时限内可以免交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以下简称“收费”,免交的具体收费项目附后)。下岗失业人员参加各级行政事业单位举办的各类技术、技能培训班,一律免收培训费,参加技术鉴定的,一律免收鉴定费。
在国家限定的行业中,“建筑业”包括安装、修缮、装饰及其他工程作业,“娱乐业”包括歌厅、舞厅、卡拉OK厅、夜总会、音乐茶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游艺等。
二、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应当向工商、税务、卫生、民政、劳动保障、公安、烟草等部门的相关收费单位出具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经收费单位核实无误后免交有关收费。
三、上述有关收费优惠政策暂定执行至2005年12月31日。
四、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财政、物价部门应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公布免征的各项具体收费项目,使下岗失业人员及时了解和掌握有关收费优惠政策。工商、税务、卫生。民政、劳动保障、公安、烟草等部门应当督促本系统内的有关收费单位不折不扣地落实各项收费优惠政策,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
五、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财政、物价部门应对各种收费项目进行全面清理,取消不合法、不合理的收费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要严格按照中央和省两级审批的规定,未经中央和省批准,任何地方和部门都不得设立涉及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地方政府及其部门越权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取消。凡公布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不得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继续收取。经营服务性收费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竞争和自愿的原则,严禁只收费不服务或强制收费强行服务的行为。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及再就业涉及的各种服务性收费,要按照最低标准收费。同时,要加强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收费优惠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凡不按规定落实收费优惠政策的,要予以严肃处理。
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实行收费优惠政策,是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重要举措。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一定要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认真做好有关工作,确保有关政策的贯彻落实。
附件: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免予收费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三年一月二十二日
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免予收费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序号 项目名称 收费标准 批准机关及文号 规定级次
一 工商
1 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价费字[92]414号 中央规定
开业登记费(发放营业执照不另收费) 20元/户 同上
临时营业执照 10元/份 浙江费[88]110号
换发营业执照(4年一次) 20元/户 价费字[92]414号.
补发营业执照 10元/次 同上
营业执照副本 3元/本 同上
变更登记费 10元/户 同上
2 城乡集贸市场管理费 中央规定
从事工业品、大牲畜交易的 不超过成交总额的0.8% 价费字[92]414号,计价格[N]1707号
从事其他商品交易的 不超过成交总额的1.6%
3 个体工商户管理费 中央规定
从事购销活动的管理费 按营业额的0.4%一1.2% 同上,缴纳集贸市场管理费。不再交纳个体工商户管理费
从事劳务活动的管理费 按收入总额的0.8%-1.6%
4 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 每100页八开装订本,10元/本;每100页十六开双面印刷装订本,8元/本;每100页十六开双面印刷装订本.8元/本 浙价费[95]94号 中央规定
5 经济合同鉴证费 中央规定
购销、订货、建筑安装工程合同 按合同价款或造价0.1%最高额300元,最低额2元 价费字[92]414号,浙价费[2001]373号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监理及其他合同 按价款或酬金的0.2%,最高额300元,最低额2元 同上
6 一次性经营许可证工本费 20元/次 省工商局、物价局、财政厅浙工商企[91]19号 省级规定
7 个体工商户监管IC卡工本费 35元/户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浙价费[2000]118号 省级规定
二 公安
8 治安许可证工本费
公共场所治安许可证 10元/证 [93]浙价发89号 省级规定
特种行业治安许可证工本费 10元/证 浙价费[99]447号 中央规定
三 交通
9 公路运输管理费 管运收入0.8%以内 浙价费[98]43号 省级规定
10 水路运输管理费 按营业收入的1.5% 浙价费[98]43号,浙财综[98]号,浙价费[91]67号 省级规定
11 交通公安治安管理费 详见文件 [93]浙价发89号 省级规定
四 劳动
12 劳动合同鉴证费 2元/份 [1992]价费字268号,浙价费[2001]373号 中央规定
13 职业技能鉴定收费 省级规定
理论考试费 社会人员35元/人 [2002]2浙价费230号
实际操作技能考试费 社会人员180元/人 同上
高级技师、技师评审费 则无从、130元l人 浙价费[1997]108号
高级技师、技师评审推荐费 100元从、50元/人 同上
14 劳动证书工本费
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 4元/证 计价格[1999]406号 中央规定
浙江省外来人员就业证工本费(国有、集体下岗职工) 5元/个 浙价费[1995]78号 省级规定
职业技术培训结业证工本费 2元/个 浙价费[1999]437号,财综[1999]109号 省级规定
五 卫生
15 卫生监测收费 详见文件 [92]浙价费联131号,[92]财行473号 中央规定
16 卫生质量检验费 同上 同上 中央规定
17 预防性检测收费 详见文件 同上 中央规定
18 预防性接种劳务费 有劳务补助经费的计划免疫预防接种不收劳务费 [92]价费字314号 中央规定
19 食品卫生许可证工本费(五年一次) 40-300元/件,副本工本费10元,临时20-50元/本 [92]浙价费税131号 中央规定
20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工本费(四年一次) 40-300元/件,副本上本费10元。临时20-50元/本 同上 省级规定
21 卫生许可证两年复核验贴费 5元/次 同上 省级规定
22 健康证工本费 0.5元/本 同上 省级规定
23 民办医疗机构管理费 个体50元/年,联营150元/年 价费字[92]314号 中央规定
六 税务
24 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申请新办(换证)30元/证,遗失补证15元/证,变更手续20元,每年验证10元,登记证正本铝合金镜框10元/只 [93]浙价发141号,[93]财综193号 中央规定
25 一般纳税人资格年审费 30元/户 浙价费[95]402号,[95]财综152号 省级规定
七 文化
26 文化市场经营许可证工本费 省级规定
文化经营许可证 30元/套,包括正副本 浙价费[2002]243号
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 30元/套,包括正副本 同上
文物经营许可证 30元/套,包括正副本 同上
27 文化经营从业人员资格证工本费 5元/本 同上 省级规定
八 烟草
28 烟草专卖特种零售许可证费 50元/证 浙价费[1993]42号 中央规定
29 烟草专卖个体零售许可证费 12元/证 同上 中央规定
九 旅游
30 导游员年审费 专职30元/人套,兼职20元/人套 浙价费[1995]268号,[1995]财综116号 省级规定
31 导游证件IC卡工本费 50元/套 浙公费[1999]393号,浙财综[1999]103号 省级规定
十 建设
32 城市道路占道费 由各级建设管理部门会同级财政、物价部门制定.按有关程序报省批准 浙建城[93]132号,[93]财综130号.[93]浙价费联47号 省级规定
十一 经贸
33 食盐批发及零售许可证工本费(零售) 批发50元/证,零售12元/证(含镜框、副本、申请表) 浙价费[97]314号 省级规定
十二 民政
34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变更费 登记费100元/件,变更费40元/件 计价格[99]2115号 中央规定
十三 新闻出版
35 印刷经营许可证工本费 30元/套,包括正副本、申请表 浙价费[2002]273号 省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