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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办公室关于在全省范围内推广使用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数据审核系统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1-23 生效日期: 2003-01-23
发布部门: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办公室
发布文号: 鲁国税办发[2003]3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青岛): 
  为进一步提高出口货物专用税票电子信息挂审质量和效率,省局决定在出口退税专用税票管理中全面推行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数据审核系统,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03年1月1日起,各市在传输出口退税专用税票信息前必须通过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数据审核系统审核确认无误后,方可将有关信息按照规定上传省局。 
  二、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数据审核系统由各地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负责使用和维护。为了保证专用税票上报的数据质量,各市信息中心需将专用缴款书电子数据挂审所涉及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正常发票和属于失控、作废发票信息及时提供给本地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使用。 
  三、各市要重视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数据审核系统的使用,指定专人负责,认真做好此项工作。对在使用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上报省局。 
 
 
二○○三年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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