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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药科研实验室分级登记管理办法(试行)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8-12-29 生效日期: 1998-12-29
发布部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发布文号: 国中医药科(1998)29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中医药科研实验室的规范化和科学化管理,提高中医药科研实验的质量和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医药科研实验室分为一级实验室、二级实验室和三级实验室。从事中医药科学研究的实验室实行分级登记管理。

  第三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中医药科研实验室分级登记工作。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一级实验室、二级实验室的登记工作。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三级实验室及直属单位的各级实验室的登记工作。

 

第二章  登记程序
  第四条  中医药科研实验室分级登记申报每年受理一次,分别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及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申请登记的实验室集中进行评估。

  第五条  申请实验室分级登记的单位,须填报《中医药科研实验室分级登记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

  第六条  申请一级、二级实验室登记的单位,应按行政隶属关系将《申请书》报送所在地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

  第七条  申请三级实验室登记的单位,应先将《申请书》报送所在地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由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初审后报送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第八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直属单位在对本单位的各级实验室登记申请进行初审后,将《申请书》报送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第九条  经评估达到《中医药科研实验室分级标准》的实验室,由负责登记的部门颁发《中医药科研实验室登记证书》(以下简称《登记证书》),获得《登记证书》的实验室名单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定期公布。

 

第三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条  《登记证书》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统一印制。

  第十一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应对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组织的分级登记工作进行监督、指导,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须将登记或注销的实验室名单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备案。

  第十二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应组织专家对获得《登记证书》的实验室,在有效期内进行检查。对不合格者提出限期整改意见或注销登记证书。

  第十三条  对注销决定有异议者,可在收到注销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申请复议。

  第十四条  对注销决定无异议或经复议维持注销决定的实验室名单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公布。

  第十五条  登记证书有效期为三年,持证实验室应于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提出换证申请,并填写《中医药科研实验室登记证书换证申请表》,由发证机关进行审查,核发登记证书。

  第十六条  申请单位在申请登记过程中有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行为的,由发证机关给予警告,情节严重者,取消其登记资格;被取消登记资格的实验室,自取消之日起两年内,不得提出登记申请。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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