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云财综〔2003〕68号
省级各部、委、办、厅、局,各大中专院校,各地、州、市财政局、计委: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有关政策精神,在省清理收费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和部署下,我们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发布2002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财综〔2003〕8号)的规定,按照有利于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有利于改善投资环境、有利于依法行政和减轻企业、农民和社会负担的原则,对云南省省级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经报请省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取消省级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93项,保留省级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166项(见附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各部门必须顾全大局,认真执行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决定,对本次公布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从发文之日起一律停止收取;对此前已公布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各地各部门越权制定出台的收费项目,必须停止收取。
凡2003年1月1日前未列入财政部、国家计委公布的全国性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2003年6月1日前未列入本次公布的省级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中的项目,任何部门和单位均不得再收取;对于未列入《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发布2002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财综〔2003〕8号)和本次公布的目录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可以拒绝支付并向有关部门举报。对已列入财政部、国家计委公布目录,但在我省尚未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要从有利于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改善投资环境,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精神和原则出发,从严控制;确因开展工作需要收费的,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2003年1月1日后,新增或调整的中央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国务院或财政部、国家计委的规定执行;2003年6月1日后新增或调整的省级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省人民政府或省财政厅、省计委的规定执行。各地、各部门要对本地、本部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认真清理和整顿,取消所有违反规定设置的收费项目。
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审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实行中央和省两级审批制度。收费项目按隶属关系分别报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的财政部门会同计划(价格)部门批准;制定和调整收费标准,按隶属关系分别报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的计划(价格)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批准;重要的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分别报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批准。为了严格控制新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今后属我省新增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必须严格按国家有关审批权限的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凡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立项及变更,由省财政厅会同省计委进行审核提出意见,报省清理收费领导小组批准,再由省财政厅会同省计委下文批复;除证书工本费收费标准和已经国家立项并授权省级价格、财政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的审批和调整,仍由省计委会同省财政厅直接审批外,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审批,由省计委会同省财政厅进行审核提出意见,报省清理收费领导小组批准,再由省计委会同省财政厅下文批复。
三、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按国家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费收入实行委托银行代收,直接缴入金库或财政专户。少数经批准由执收单位直接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取时必须使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各部门单位的支出全部纳入部门预算,由财政部门实行统筹安排,逐步实现“收支脱钩”。
四、建立和不断完善监督制约机制,增强收费政策的透明度和公开性,规范各级各部门的收费行为。各级财政、计划(价格)部门要进一步完善“云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信息检索系统”,保证系统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使其成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权威查询系统,为社会公众创造一个方便、快捷的查询和情况反映渠道,使社会公众能够及时了解和掌握有关收费政策,为自觉抵制乱收费和积极反映有关情况建立起一种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各执收单位必须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云政发〔2001〕172号)规定,尽快建立收费公示制度,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电子显示牌、电子触摸屏等形式,结合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制度,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批准机关和文号,以及部门监督、价格监督举报电话等内容向社会公示,增强收费政策的透明度,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
五、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建立乱收费责任追究制度。各级财政、计划(价格)部门要加强与监察、审计等部门的联系和配合,切实加大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监督检查力度。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乱收费行为要严肃查处。对执收单位不按规定实行亮证收费、不进行收费公示,没有实行收费委托银行代收又不出具省级和中央财政部门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不按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或者扩大收费范围和收费对象、提高收费标准收费,以及擅自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或者利用行政权力强制收取经营服务性收费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可以拒付,同时可以向当地财政、计划(价格)、监察、审计等部门投诉。各级财政、计划(价格)部门要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各管理和监督部门对每一件投诉和情况反映,要认真调查核实。对违反规定乱收费的,要坚决进行查处,并对有关责任人和领导人按《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举报电话:
省监察厅:0871-4172578
省财政厅:0871-3625242
省发展计划委员会:0871-3139780
各地价格监督检查部门:12358
云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信息检索系统
网址:www.ynf.gov.cn或IP地址:61.159.214.84
二○○三年五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