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新政办发[2003]87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我区各地城镇建设规模不断扩大,一批新兴城镇纷纷崛起,有力的促进了自治区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为合理利用城镇土地,调节不同地区、不同地段之间的土地级差收入,充分发挥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杠杆调节作用,贯彻公平税负,合理竞争原则,提高土地使用效益,增加地方财政收入,自治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对我区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与税额标准做统一调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全疆89个市县划分为六类地区、七个税额等级(详见附表),全面开征土地使用税。
二、城市的征税范围为市区和市郊;县城的征税范围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关镇。城市、县城的具体征税范围,由市、县人民政府提出意见,报州、市人民政府或地区行政公署审核后,报转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公布执行。
三、市、县人民政府应根据本地区市政建设状况、经济繁荣程度等情况,将市、县征税范围内的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依照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年税额幅度确定每个等级的适用税额,报州、市人民政府或地区行政公署审核后,转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公布执行。
四、市、县所属的建制镇、工矿区,包括符合建制镇、工矿区的标准,具有一定的经济繁荣程度和负税能力,但未设立建制镇、工矿区的地区,土地使用税开征与否,以及开征后具体征税范围和适用税额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提出意见,报州、市人民政府或地区行政公署审核后,转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公布执行。
五、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土地使用税调整工作,把这项工作作为促进自治区经济发展,完成今年自治区财政收入任务的一项重要举措,抓好抓实。地税、计划、财政、国土、民政等各有关部门,要分工协作,各负其责,保证土地使用税调整各项政策落实到位。
六、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调整土地使用税的宣传工作,要运用报刊、广播、电视、宣传栏等多种形式,向广大纳税人广泛宣传调增、扩大土地使用税的重要意义,取得全社会的广泛理解与支持,确保土地使用税调整工作顺利实施。
七、各县市人民政府应于2003年7月底之前,完成本地区土地使用税开征范围的确认与土地等级划分、适用税额的确定工作;各州、市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于2003年8月底之前完成审核上报工作。
八、今后,凡新成立的县市,其土地使用税开征范围与适用税额的确定,均有其所属的州、市人民政府或地区行政公署提出意见,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公布执行。
九、本规定自2003年7月1日起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三年六月十六日
附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年税额幅度表(附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