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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机械设备进口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81-03-26 生效日期: 1981-03-26
发布部门: 山东省政府
发布文号:

  国务院国发[1981]6号《关于严格控制机械设备进口的通知》已经印发各地,现结合我省情况,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我省各地区、各部门凡需从国外进口机械设备,不论是引进项目中需要进口的机械设备,还是一般贸易中需要进口的机械设备;不论是生产资料性质,还是消费资料性质(包括小轿车、工具车、旅游车、照相机、录音机、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摩托车、自行车、缝纫机、手表、电风扇、电唱机、计算器等文化、生活用品);也不论外汇来源、支、付方式和进口渠道(包括出国人员在国外采购、国外来华展览、技术交流后留购和委托华侨、外商代购等在内)以及偿还贷款方式有何不同,都要上报省审批,或由省转报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国务院规定不准进口的机械设备,要严格执行。
  省府责成山东省进出口管理委员会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全省机械设备进口的审查汇总工作。

  二、各地区、各部门需要在一般贸易中进口机械设备,应按照统一规定编制进口计划(或货单、卡片),报送省进出口委。凡单台价值(按到岸价格计算,下同)相当五千美元以上,或单台价值虽不足五千美元但一次批量进口价值超过十万美元的,由省进出口委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后转报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规定限额以下的机械设备进口以及零部件、维修部件的进口,由省进出口委会同有关部门审批。

  三、凡经省批准并列入计划的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项目,不论其外汇来源和引进方式(包括含有进口机械设备内容的来图或来料加工、来件装配、补偿贸易、合作生产和单项技术引进项目等在内)有何不同,均需由引进单位填制设备分交明细表,并附文字说明,详细提供项目的协作配套条件和国内资金的落实情况,以及与外商技术交流和初步询价比价的情况,经各地市、各部门审查后上报省进出口委,由省进出口委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后,转报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对进口机械设备数量较少,不宜按规定编制设备分交方案的项目,可按一般贸易中机械设备进口的审批规定办理。

  四、在国务院国发[1981]6号通知下达之前,由省批准进口的机械设备货单;国家有关部门和省批准的外汇贷款进口机械设备计划;经省和地、市批准并已对外签订的加工装配、补偿贸易进口机械设备的协议、合同,仍然有效。其他所有机械设备进口均按国务院国发[1981]6号文件规定执行。

  五、凡未经过审批的机械设备进口,外贸进出口公司一律不得接受订货任务。不经审查批准,进货单位也不得委托其他口岸外贸部门代理进口,或用外汇、人民币资金、以物易物等方式从外省、市套购违犯规定进口的机械设备。
  不经审查批准,中国银行青岛分行、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一律不得支付外汇和人民币,海关不予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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