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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招商引资加快经济建设的奖励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11-23 生效日期: 1999-11-23
发布部门: 陕西省
发布文号:
 
 
  第一条 为了鼓励国内外客商及社会各界积极参与我区经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快速发展,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鼓励区内外单位及个人争取上级资金投入用于我区经济建设,并根据资金使用年限、数额大小、利率高低等情况,待资金到位后,由区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 
  1、凡为我区建设争取引进的无偿资金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按6%的比例给予奖励,100万元以下按3%的比例给予奖励; 
  2、凡引进无息资金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使用期在一年以上,给予2%的奖励;使用期在二年以上,给予3%的奖励;使用期在三年以上,给予4%的奖励; 
  3、凡引进低息资金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根据利息高低,使用年限分别给予1%-4%的奖励。 
  第三条 凡引进的港、澳、台及国外资金,根据资金使用年限、利率高低,待资金到位后,由区财政给予中介人一次性奖励: 
  1、凡引进无息资金使用年限在五年以上,给予2%的奖励; 
  2、凡引进低息资金使用年限在五年以上,给予1%的奖励。 
  第四条 凡引进的独资项目,待项目建成后,由区财政给予引进项目中介人一次性奖励,奖金为该项目第一年度上缴地方税总额的10%。合资项目,参照执行。 
  第五条 凡来我区投资的客商,待项目建成后,给予第一年度上缴地方税总额5%的奖励,由区财政一次性兑付。 
  第六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区招商引资办公室负责落实。 
  第七条 本办法由渭城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区政府下发的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政府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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