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宁政办发[2000]30号
固原行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治区对外经济贸易合作厅、计委、经贸委、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外汇管理局、外事办、宁夏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中国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银川海关共同制定的《关于鼓励我区重点出口企业和重点出口商品扩大出口的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鼓励我区重点出口企业和重点出口商品扩大出口的意见外经贸厅计委经贸委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外汇管理局外事办宁夏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人行行银银川中心支行银川海关为认真贯彻国家外经贸部等九部委关于进一步采取措施鼓励扩大外贸出口的意见和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发 [l 999] 12号文件的实施意见,保持我区外贸出口的稳步增长,促进宁夏经济发展,现就鼓励我区重点出口企业和重点出口商品扩大出口提出如下意见;
一、确定直点出回企业的标准对上一年出口 80O万美元以上的外贸企业、6O0万美元以上的自营出口生产企业、50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列入重点出口企业名单,由自治区外经贸厅根据上年出口实绩每年核定一次,实行动态管理。
二、核定压点出口商品标准年出口 50O万美元以上的商品或出口额虽低于5 00万美元,但市场前景看好,具有开发潜力的出口商品列为重点出口商品,由自治区外经贸厅根据上年出口情况,每年核定一次,实行动态管理。
三、描励我区区点出o企业和直点出日商品扩大出D的意见对重点出口企业除继续认真落实国务院及有关部委、海关总署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等部门制定的鼓励出口的各项优惠政策外,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优先安排重点出口企业参加各类国内外交易会,对出口配额管理的商品,在分配数量上给予倾斜。
(二)对重合同、守信用的重点出口企业给予一定的出口信贷受信额度,优先办理出口、进口押汇、打包贷款、封闭贷款。
(三) 1999—2001年,对区属各外贸企业应缴所得税按照自治区财政厅宁财(税)函〔1999) 31号文件的有关意见执行。重点自营出口生产企业出o利润应缴的所得税可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9) 71号文件精神执行。
(四)优先安排重点出口企业技改项目、科技开发项目及中央外贸发展基金,对已竣工的机电类高科技产品,优先安排外经贸部技改项目贷款贴息。
(五)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作配合,做好重点出口企业分类管理工作,为重点出口企业提供优质服务。简化重点出口商品出口环节的啻理手续,加快其通关速度。
(六)进一步简化出口退税手续,加快出口退税进度。重点生产自营进出口企业(含外商投资企业)凭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出口发票、税收缴款书(界印件)申报退(免)税;重点外贸企业经税务部门同意,也可参照上述办法简化出口退税手续。
(七)改善和提高外汇工作服务质量,尽快做好进出口报关单联网核查系统的推广应用工作,及时与海关协调外经贸企业和外汇指定银行反映的问题,加快企业经营付汇和收汇核销速度,提高办事效率。
(八)进一步减化检验检疫手续,缩短检验出证周期,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在 1999年原费率基础上降低 1/3,加大对ISO 9O0o标准认证力度,促使出门生产企业、外贸公司质量管理与国际标准接轨,增强参与国际市场的竞争力。
(九)简化企业出国人员审批手续。年出口额逾500万美元的生产企业临时出国人员,可直接向自治区外事部门提出申请,并可根据实际需要,确定3名以内的经贸业务临时出国人员,经自治区外事办公室一次审批,。一年内有效。
(十)对出口本区生产的硅铁、碳化硅、活性碳、金属镁产品,每出口一美元给予运输费用补贴0.05元。补贴资金由同级财政负担。
(十一)对重点企业出口商品优先安排运输计划,优先安排装车。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年三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