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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经贸委关于限制计划外原油出境运输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12-26 生效日期: 2001-12-26
发布部门: 宁夏自治区
发布文号: 宁政办发[2000]181号


固原行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有关部门: 
  自治区经贸委《关于限制计划外原油出境运输的意见》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予以转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关于限制计划外原油出境运输的意见 
 
  宁夏地产原油和入境原油(陕北原油)是自治区规范原油成品油流通秩序领导小组配置给宁夏大元炼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国家计划外原油,是保证大元炼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正常生产的重要原料。近年来,随着国际原油价格的连续上涨,区内外一些部门和企业通过各种渠道收购原油,并发往外省,严重影响了国家定点炼油企业的原料供应。为进一步规范原油流通秩序,保证企业正常生产,现就限制计划外原油出境运输提出以下意见: 
  一、实行计划外原油准运证管理办法。凡经过铁路往自治区境外运输原油的单位,必须持有自治区清理整顿小炼油厂规范原油成品油流通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发放的《原油准运证》,铁路部门对持证单位办理运输手续,无准运证的一律不给安排运输,并按规定予以查处。 
  二、各原油定点脱水厂收购的原油,必须按照与大元炼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合同执行。使用汽车运输的原油,一律实行原油配置单,对没有原油配置单的运输单位和车辆,各地稽查站予以查处。稽查办法按自治区经贸委、计委、财政厅、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厅、质量技术监督局等部门联合制定的《关于对我区原油、成品油市场进行监管稽查的措施》(宁经贸市发〔1998〕095号)文件执行。对不履行原油购销合同、将所购原油供应土炼油或小炼油的,取消定点原油脱水(收购)经营资格。大元炼油化工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要及时调整原油收购价格,办理结算手续,保证入境原油特别是汽槽原油的收购工作顺利进行。 
 
 


自治区经贸委 
二○○○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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