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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禁止侵犯受我国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知识产权的货物、物品进出境有关事项的公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9-21 生效日期: 2005-09-21
发布部门: 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

为有效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禁止侵犯受我国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知识产权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现就
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 二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第 二十八条规定应当予以没收的侵犯我国法律、行政法规
护的知识产权的货物、物品,经海关调查,货物、物品的侵权事实基本清楚,但当事人无法查清,自海关公告之日起满3个月的,由海关予以收缴。
特此公告

二00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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