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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关于推进我省企业国有资本调整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7-08 生效日期: 2003-07-08
发布部门: 青海省
发布文号: 青政办[2003]96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经贸委《关于推进我省企业国有资本调整工作的指导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三年七月八日 
   
 
关于推进我省企业国有资本调整工作的指导意见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企业国有资本调整的部署和精神,积极推进我省国有资本调整的有序进行,针对当前我省国有资本调整工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国有资本调整工作的指导思想 
  我省国有资本调整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产权制度改革为核心,积极调整国有资本布局,建立国有资产市场化的流动、重组机制,增强国有资本的融合吸纳能力,推进国有企业产权多元化,放大社会资本总量,提高国有资产的引导、带动和控制能力,努力培育和发展特色经济。 
  二、国有资本调整的主要方式 
  (一)对国有资本进行必要的归并和集中。针对我省同类国有资产经营分散、规模过小的问题,以国有资本划转、并购等方式,对分散在不同行业、不同资产经营公司及企业集团的同类资产进行合理归并,提高国有资本的集中度,充分发挥国有资产的积聚效应,努力培育一批行业龙头企业,提高企业市场竞争能力。省属企业结构调整办公室根据省属各资产经营公司和企业集团国有资本调整方案,研究提出具体调整意见。 
  (二)积极推进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和企业集团内部的国有资本调整。对在我省国民经济中发挥重要支撑和带动作用的支柱产业及优势产业的国有大中型企业,要积极推行主辅分离,精干主体,突出主业,增强企业竞争力。 
  1、突出企业的核心业务。各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和企业集团要按照我省发展特色经济的总体思路,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依托我省的资源优势和企业自身优势,结合重点项目的实施,明确企业主业及核心业务的定位,并实施主辅分离,在调整和发展中不断壮大企业的核心业务,增强企业核心竞争能力。 
  2、以推进企业产权多元化为主要手段,做强做大主业。积极推进企业主体产权多元化工作,增强国有资本的控制和融合能力。特别是要积极引进省外有实力的大企业,利用其技术、资金、管理和市场等优势把主业做强做大。同时,要规范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真正形成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之间的制衡机制,完善现代企业制度。 
  3、积极推进企业产权多元化改革。要坚持“国有股+职工股+法人股”的方式,避免简单地采取职工全员持股实行股份合作制的做法。重点要通过增资扩股、国有股转让等方式扩大外来投资的比重或引入新的投资者,实现企业产权主体的多元化,放大企业资本总量。根据行业性质和企业的特点,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要通过吸纳社会法人、自然人等股权,降低国有产权比例,改制为混合所有制或非国有企业;对上市公司,要通过增资扩股、股权转让等方式,降低国有股比例或退出国有股。上市公司的股权调整,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操作。上市公司及上市公司控股的子公司,不搞职工持股。 
  4、实施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具备一定条件的国有大中型企业,要按照国家八部门下发的《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的规定,积极利用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和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改制创办面向市场、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法人经济实体,分流安置企业的富余人员和关闭破产企业的职工。 
  结合企业实际,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采取多种方式进行。一是具备条件的,可彻底断开分离改制企业与原企业的产权关系,用分流改制企业的职工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一次性置换改制企业的国有净资产。二是对分离改制企业因国有净资产量大等原因,一次性难以置换的,可适当在分离改制企业保留一部分原企业的股份,逐步置换。三是积极吸引外来投资者,通过收购、合资、合作等形式,积极参与重组企业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和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 
  (三)对中小企业,以多种方式和途径,进一步加快国有资本退出的步伐。结合企业实际,可主要采取以下方式进行。 
  1、国有资产转让。对有条件能够一次性转让的企业,实施整体转让;对国有资产数额较大,一次性出售有困难的,其国有股权分期转让,逐步退出。 
  2、对已改制企业,要按照省经贸委《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企业改制的指导意见》的精神和要求,进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切实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对留存的国有股权,要尽快转让给外来投资者或本企业职工,使其成为名副其实的股份制企业或民营企业。 
  3、国有产权转让尚有困难的企业,也可以面向社会,实行租赁、承包经营等形式。 
  4、企业改制原则上不再实行股份合作制。 
  (四)对严重资不抵债、发展无望的企业,要依照《破产法》规范实施破产。 
  三、规范国有资本调整工作的程序 
  国有资本调整工作要严格按照国家和我省的有关规定规范操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维护国家、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和逃废银行债务。凡是涉及国有产权转让的,要在产权界定、资产评估的基础上,实行公开竞价和产权交易公示制度。 
  国有资产转让,需经过下列程序: 
  (一)聘请具有评估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 
  (二)转让方案经国有资产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三)以资产评估价格为基础,以公开方式确定转让价格和受让方; 
  (四)转让工作完成后,通过一定方式向社会进行公示。 
  四、关于国有资本调整办的有夫政策问题 
  (一)资本调整、改制中涉及国有资产处理的,严格按照财政部《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财企[2002]313号)和我省有关规定进行。 
  (二)国有资本结构调整中,涉及职工安置和社会保障等方面的问题,应按照国家和我省的有关政策规定妥善解决。 
  1、依法破产企业中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按照《关于对依法破产国有企业有关人员进行经济补偿和社会保障的意见》(青政办[2003]27号)规定,发给经济补偿金;对工伤人员按规定进行安置和落实有关待遇。 
  2、困难企业出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按照《关于解决国有困难企业职工基本生活保障问题的意见》(青政办[2003]28号)的规定给予经济补偿金。 
  3、国有大中型实行主辅分离、辅业改制企业分流安置的富余人员,按照《青海经济贸易委员会等八部门转发国家八部门〈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的规定,予以经济补偿。 
  4、外来投资者整体或部分收购企业国有资产时,原企业内退、下岗等人员,按照省政府的有关规定予以安置。 
  5、随着我省企业职工的社会保障工作的完善,今后在企业国有资产的转让过程中,不能以买断工龄、身份置换等名义将国有资产无偿转让或量化给职工。 
  6、国有资本结构调整中,对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应明确清欠责任。 
   
 
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三年六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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