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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废止《深圳外贸企业进出口业务管理暂行规定》等5件规章的决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6-10 生效日期: 2002-06-10
发布部门: 广东省
发布文号:
    
 
 
  为履行中国作为世界贸易组织成员的义务,根据《中国加入议定书》和《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书》以及有关法律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下列深圳经济特区规章: 
  1.深圳经济特区外贸企业进出口业务管理暂行规定(1993年4月28日市政府令第9号发布) 
  2.深圳经济特区加快高新技术以及产业发展暂行规定(1993年10月21日市政府令第16号第16件发布) 
  3.深圳经济特区典当规定(1993年11月7日市政府令第17号发布) 
  4.深圳经济特区进一步简化进口审批手续的规定(1994年1月29日市政府令第21号修订发布) 
  5.《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条例》实施细则(1997年5月17日市政府令第61号发布) 
 
 
2002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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