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云政办发[2002]91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进一步扩大机电产品出口创汇,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外经贸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信息产业部、人民银行、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质检总局《关于“十五”期间进一步促进机电产品出口的意见》(国办发[2001]84号),并要求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为抓住西部大开发和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机遇,切实解决机电产品出口中面临的困难和问题,顺利完成“十五”计划,现将我省的贯彻实施意见通知如下,请各地和有关部门遵照执行。
一、各地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扩大机电产品出口对促进我省对外开放和产业结构调整的重要作用,结合我省实际,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文件精神,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工作力度,努力扩大我省机电产品出口。
二、要加强对机电产品出口工作的组织领导,进一步完善机电产品出口协调机制。由云南省进出口协调领导小组负责全省机电产品出口的协调领导工作,及时解决扩大机电产品出口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推进全省机电产品出口重大项目的顺利实施。
三、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作用,进一步加大对机电产品出口的支持力度。“十五”期间,除继续积极争取中央外贸发展扶持基金外,省财政应视当年财力情况,在预算安排的省级外贸发展扶持专项资金中,对符合资金扶持条件的机电产品出口项目给予优先安排。
四、各金融机构要大力支持机电产品出口。各商业银行应积极开展机电产品出口信贷业务,并不断扩大出口信贷规模。对大型成套设备出口开展买、卖方信贷业务;对有市场、有效益、有订单的出口企业,开展出口订单打包封闭贷款业务。把省重点机电产品出口企业纳入省级政策担保机构的融资担保范围,优先扶持,扩大出口,切实解决企业融资难的问题。
五、继续加强机电产品出口生产体系建设。要结合我省实际,对重点机电产品出口企业,在技术改造、引进先进设备、研制开发新产品等工作中,在资金扶持、项目审批、税收减免、质量认证等方面,给予优先安排、重点扶持,培青壮大我省机电产品出口生产体系。
六、鼓励机电产品出口企业积极利用外资,引进先进技术和人才开发高新技术产品,开拓市场。要充分利用国家外贸发展基金和省内扶持资金,支持高附加值、高技术含量的机电产品开发,引导和推动机电产品出口企业,采用定牌加工(OEM)、定牌设计(OED)、委托生产制造供应链管理(EMS)等多种形式扩大出口。
七、认真落实国家机电产品出口优先退税政策。国家从今年起对出口生产企业全面实行“免、抵、退”政策。税务部门在安排退税指标上应对机电产品出口企业给予倾斜,加快退税进度,切实帮助企业解决流动资金占压的困难。
八、进一步简化机电产品出口企业人员出国(境)审批手续。省外办等有关部门要研究制定赋予重点机电产品出口企业外事审批权办法,报省政府审批实施。要对机电产品出口企业商务、技术、售后服务和反倾销应诉人员出国(境)审批,实行每年备案一次、全年有效的办法。要缩短审批时间,一般不超过十个工作日。
九、实施从批次检验向动态分类管理转变。对质量稳定的一、二类机电产品出口企业,要简化检验审查手续,逐步推广实行免验制度。要积极协助企业实行电子报检、电子转单及签证。
十、不断提高出口商品质量。机电产品出口企业要积极开展质量体系认证、国际安全认证和环境体系认证工作。省外经贸厅、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和云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要认真做好协调和指导工作,促进我省机电产品出口企业在“十五”期间通过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
十一、鼓励机电产品出口企业积极开拓国际市场,实施市场多元化战略和“走出去”战略。对到国(境)外参加国际知名展销会、交易会,推销产品、开拓市场的企业和到国(境)外开展带料加工建厂设点的企业,省财政给予一定的资金补贴。
十二、充分发挥行业商会等中介组织的作用。要鼓励行业中介组织在企业调研、市场开拓、信息收集、会展组织、企业反倾销反补助应诉、行业自律以及出口秩序的建设和规范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努力扩大我省机电产品出口。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地、本部门的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通知要求,力争使我省的机电产品出口实现突破,为促进全省对外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作出新的贡献。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二年七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