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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转发外经贸部《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边境贸易进口商品税收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8-12 生效日期: 2002-08-12
发布部门: 安徽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发布文号: 皖外经贸计财字[2002]55号
各市外经贸局、省各进出口公司: 
  现将外经贸部《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边境贸易进口商品税收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外经贸计财字[2002]359号)转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OO二年八月十二日 
 
  附件: 
 
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边境贸易进口商品税收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边境贸易进口商品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08号)转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工作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部(计财司)反映。 
  特此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 
二OO二年七月十六日 
 
 
财政部关于边境贸易进口商品税收问题的通知 
 
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2年7月1日起,取消边境贸易进口商品己内酰胺(HS29337100)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减半征收的政策。 
  请通知各地海关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OO二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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