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皖外经贸计财字[2002]55号
各市外经贸局、省各进出口公司:
现将外经贸部《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边境贸易进口商品税收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外经贸计财字[2002]359号)转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OO二年八月十二日
附件:
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边境贸易进口商品税收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边境贸易进口商品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08号)转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工作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部(计财司)反映。
特此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
二OO二年七月十六日
财政部关于边境贸易进口商品税收问题的通知
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2年7月1日起,取消边境贸易进口商品己内酰胺(HS29337100)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减半征收的政策。
请通知各地海关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OO二年七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