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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放开我市内资企业进出口经营权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11-20 生效日期: 2002-11-20
发布部门: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深府[2002]191号

  为适应我国加入WTO后的新形势,进一步推动我市进出口经营资格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促进我市有条件的企业走向国际市场,现就进一步放开我市内资企业进出口经营权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内资企业进出口经营权的分类 
  (一)外贸流通经营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的"企业类型"一栏中注明为"外贸公司"性质的企业,可以经营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实行国营贸易和指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 
  (二)生产企业自营进出口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的"企业类型"一栏中注明为"生产企业"性质的企业,可以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出口业务和本企业所需的原辅材料和生产设备及配件的进口业务。 
  授权发证机关在核准或登记上述两类性质企业的进出口经营范围时,不再单列贸易方式,企业可以按国家规定以各种贸易方式从事进出口业务。 
  二、进出口经营权的核准条件 
  申请核准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我市工商部门依法核准登记注册并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内资企业法人。 
  (二)申请外贸流通经营权企业的注册资本(金)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申请生产企业自营进出口权企业的注册资本(金)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但对于经市有关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或软件企业申请进出口经营权不受注册资本(金)的限制。 
  (三)该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在3年内未曾担任过被撤消对外贸易经营许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指在其担任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期间,企业违法违规被撤消对外贸易经营许可)。 
  三、进出口经营权申请须提交的材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三)《全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四)高新技术企业或软件企业,需提交科技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的认定证书复印件。 
  (五)企业法定代表人和自然人股东的身份证复印件。 
  以上所有证书均需带原件核对。 
  四、进出口经营权的申请办法和核准程序 
  (一)对已经工商部门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可通过市外经贸局网站(www.szboftec.gov.cn)申报进出口经营权。市外经贸局自收到企业申报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向符合条件的企业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向不符合条件的企业说明理由。 
  (二)对新设立企业,如达到上述注册资本(金)要求,可在企业设立登记时,直接向工商部门申请进出口业务的经营范围,然后再通过市外经贸局网站申报并核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 
  (三)企业应自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之日起3个月内,到市工商(新设立企业除外)、海关、税务、外汇管理等部门办理开展进出口业务所需的有关手续。 
  五、进出口经营权的后续管理 
  (一)凡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的企业,须在每年3月至4月份到市外经贸局办理年审。对不按时参加年审的企业,视为自动放弃进出口经营权,应注销其进出口经营资格,并收回《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被注销进出口经营资格的企业,自注销之日起1年内不得重新登记或核准进出口经营资格。 
  (二)凡在外贸经营中有严重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企业,包括被主管部门认定为骗税、走私、逃汇、商业欺诈、伪造或倒卖进出口许可证等行为的企业,应撤消其进出口经营权。被撤消进出口经营资格的企业,自被撤消之日起3年内不予重新办理进出口经营资格的登记或核准。被撤消进出口经营资格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自被撤消之日起3年内不得重新注册公司来申请进出口经营资格的登记或核准。 
  (三)已核准或登记进出口经营权企业的企业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进出口经营范围变更,应凭变更后的营业执照等资料到原发证机关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的变更手续。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凡与本《通知》精神不符的条文,以本《通知》为准。 
 
 
二○○二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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