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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关于委托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协会审核本市外商投资企业进口部分非配额管理但属许可证管理商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1-08 生效日期: 2003-01-08
发布部门: 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
发布文号: 沪外资委批字[2003]第37号
浦东新区经贸局,各区、县外经委,各有关局、控股(集团)公司,张江高科技园区办、漕河泾开发区、闵行开发区: 
  为进一步简化外商投资企业进口商品管理程序,现决定将本市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为生产内销产品进口非配额管理但属《自动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外经贸部《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办法》附件目录一和目录三项下货物)(以下简称目录内商品)的审核工作及需转报外经贸部审批的钢坯、氧化铝和易制毒化学品的进口审核工作,委托上海外商投资企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办理。具体通知如下: 
  一、进口审核原则 
  1、协会应按外经贸部和海关总署2002年第4号令《外商投资企业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实施细则》和外经贸部[1997]外经贸资三函字第197号《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审批原则和审批程序〉的通知》及外经贸部外资司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自动进口许可证管理有关规定的要求,对企业进口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货物的申请和易制毒化学品进口的申请进行严格审核。 
  2、申请企业须经依法批准,联合年检合格,具有相应的生产加工能力。企业申请进口的货物应严格限于其依法批准的经营范围和实际生产规模及生产进度的合理范围,严禁以贸易为目的进口转卖。 
  3、根据外经贸部有关规定,钢坯和氧化铝的进口证明由外经贸部统一发证,暂不受理钢材加工贸易转内销申办自动进口许可证。 
  4、申请进口的易制毒化学品应为本企业生产必须的原料或辅料,申请进口数量合理,企业应具备监管手段并且保证不将该化学品用于制毒或流向非法制毒渠道。 
  二、企业申报材料 
  (一)进口"目录内商品"需申报材料: 
  1、 企业申请报告。报告中需说明企业投产情况,注明企业生产的产品和实际生产内销规模,进口本货物的原因及近两年实际进口该商品数量,同时承诺申请进口的商品用于本企业生产。钢材剪切开料加工企业应在报告中注明用户使用情况。 
  2、 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 
  3、 企业与外商签订的有效进口合同、发票或提单(复印件)。 
  4、 加工贸易转内销申办自动进口许可证(钢材除外),企业需在报告中说明无法继续出口的原因,并提供加工贸易审批部门对本批商品转内销的批准证明。 
  5、 《自动进口许可证申请表》。 
  (二) 进口氧化铝、钢坯需申报材料: 
  1、 企业申请报告 
  2、 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 
  3、 企业合同、章程(独资企业章程)(复印件) 
  4、 验资报告(复印件)。 
  5、 上年进口实绩凭证(海关报关单、自动进口许可证、代理进口协议或进口发票)(复印件)。 
  6、 进口钢坯企业无进口实绩企业需提供中国钢铁工业协会出具的生产能力证明。 
  7、 进口氧化铝企业提供环保合格的有关证明(复印件)。 
  8、 企业经营实绩(上年度审计报告)(复印件)。 
  9、 企业生产能力证明(包括年产量、生产进度及对原材料需求量)(复印件)。 
  10、 《自动进口许可证申请表》 
  (三) 进口易制毒化学品需申报材料: 
  1、 企业申请报告 
  2、 企业对监管手段的说明及不用于制毒、不转卖的保证函。 
  3、 企业与国外客户签订的有效进口合同。 
  4、 企业设立的批文、批准证书、企业合同或章程、营业执照(复印件)。 
  5、 验资报告(复印件)。 
  6、 《易制毒化学品进口申请表》。 
  三、审核程序协会对企业申请进口"目录内商品",应在收到全部材料后的3个工作日内给予办理或给予不同意进口的答复。对需转报外经贸部审批的进口申请,应在收到全部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拟定审核转报函或给予不同意进口的答复。我委在3个工作日内核发转报函。企业凭我委签发的转报函向外经贸部外资司申办进口许可证。本通知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 
二○○三年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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