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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招商引资目标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5-14 生效日期: 2003-05-14
发布部门: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皖政办[2003]32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安徽招商引资目标考核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三年五月十四日 

   
安徽招商引资目标考核暂行办法 
   
 

 为促进全省招商引资工作,加快开放型经济发展,省政府决定把招商引资工作列入省政府目标管理考核内容,每年对各市和有关部门进行考核。为规范考核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考核各市人民政府、承担省招商引资目标任务的省政府有关部门。 
  二、考核内容 
  考核各市和省政府有关部门年度利用外资和引进省外资金工作实绩。 
  (一)利用外资。包括对外借款、外商直接投资和外商其它投资三部分。对外借款指由政府、部门、企业和其它筹借并承担偿还义务的资金或发行的外币债券,包括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出口信贷、外国银行商业贷款和对外发行债券;外商直接投资指外国投资者和我国港澳台地区投资者在我省境内通过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股份制企业、与中方投资者共同进行石油、矿产资源合作勘探开发以及设立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等方式进行投资;外商其它投资是指除上述方式以外其它方式吸收的外资,包括对外发行股票、国际租赁、补偿贸易和加工装配等。 
  (二)引进省外资金。指省外投资者投入到本辖区内的各种资金,包括合资、合作、独资、租赁、承包、参股、收购、资产重组、兼并等方式投入的资金。 
  三、资金确认 
  利用外资由省外经贸厅确认,引进省外资金由省计委确认。具体事项规定如下: 
  (一)利用外资和内资额的确认。现金投入以银行进帐单或以经注册会计(审计)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为准,其中对外借款以入账单和银行对账单为依据;实物投资以经有资质的资产评估部门评估的实物投入折算额为准;无形资产投资以合同双方确认并经公证的无形资产投入折算额为准。 
  (二)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市招商引资额单独计算。省政府有关部门年度完成的引资额,不论项目落在哪个地方,都不能叠加重复计算到有关市的年度引资额上;各市完成的年度引资额,不论是哪个省直单位牵线搭桥,都不能叠加重复计算到该单位的年度招商引资额上。 
  (三)考核年度的增量,不是多年的累计数。 
  (四)省政府有关部门引资任务是直接利用外资,不能把利用国内外贷款、争取国债资金和各种形式的赠款等计算在内。 
  (五)省政府有关部门引荐项目实际到位资金,需被引荐单位和项目承办单位出具资金实际到位证明;对多个单位引荐同一项目的,以协商确定的结果分别计作完成目标任务的实绩。 
  四、考核和经费补助办法 
  (一)招商引资工作作为省政府目标管理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由省政府政务督查和目标管理委员会按年度目标管理考核有关规定负责考核,省计委、省外经贸厅每年1月20日前向省政府督办室提供各市和省政府有关部门上一年度的招商引资完成情况。 
  (二)只有内外资目标任务都完成的市和省政府有关部门,才能在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中评优。 
  (三)省政府对引进内外资任务均完成的市和完成引进外资任务的省政府有关部门拨补一定的招商引资经费。其中,年度内外资任务均完成的市,一次性补助招商引资经费10万元;内外资均完成后,内外资折算完成120%的补助20万元,完成150%的补助30万元。对完成年度引进外资任务的省政府有关部门,一次性补助招商引资经费2万元,完成120%的补助4万元,完成150%的补助6万元。拨补经费等次建议由省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省计委、省外经贸厅、省财政厅提出,于每年1月底前报省政府审定。 
  (四)省计委和省外经贸厅要分别对各市、省直有关单位上报的引进内资和外资实绩进行严格审核,跟踪督查项目和资金落实情况。对不落实的,要扣减已拨付的招商经费补助。 
  本办法由省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各市可按本暂行办法制定本地目标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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