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京财企[2003]907号
各有关企业:
为引导企业调整出口商品结构,提高出口商品的国际竞争力,积极开拓国际市场,千方百计扩大出口,促进我市对外贸易的持续发展,根据《北京市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2003年度继续对北京地区企业给予出口补助。现将补助办法通知如下:
一、 受出口补助企业的范围
凡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经国家批准具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北京地区内各类进出口企业,均可申请出口补助。
二、补助标准及依据符合以上规定申请条件的企业,每出口1美元补助0.01元人民币,软件每出口1美元再增加补助0.02元人民币。出口企业出口额,以海关统计数据为依据。
三、补助资金的申请与发放出口补助资金按季度拨付。凡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应于每季度终了后的1个月内向北京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递交补助申请。北京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会同北京市财政局在20个工作日内对提出申请企业的有关资料进行审核,将核定的出口补助资金及时拨付到有关企业。
四、出口补助资金申请的内容出口补助资金申请材料应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对外贸易经营权批准证书复印件、企业累计出口额及申请期出口额、已补助金额及申请补助金额、企业账号等。
五、财务处理企业收到出口补助资金时,应做冲减财务费用处理,不得挪作它用。
六、监督与检查市外经贸委和市财政局将对企业出口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对违反使用规定的企业,将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或取消其以后年度享受出口补助政策的资格。对违反上年度补助资金使用规定的企业,将取消其本年度享受出口补助政策的资格。
七、本通知由市外经贸委和市财政局解释。
附件:北京市企业出口补助申请表(略)
二○○三年五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