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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我市软件出口的若干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5-20 生效日期: 2003-05-20
发布部门: 浙江省
发布文号: 杭政办〔2003〕19号
 
 
 
杭政办〔2003〕19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国家对软件出口的鼓励政策,建立我市软件出口协调管理机制,提高软件出口的规模和水平,进一步加快我市开放型经济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的规定和软件产品出口交易特点,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本意见适用于我市从事对外经贸经营活动的法人和其他组织,采取通关或网上传输方式向境外出口软件产品、转让软件技术和提供相关服务: 
  1、软件技术的转让或许可; 
  2、向用户提供计算机软件、信息系统或设备中嵌入的软件及在提供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应用等技术时提供计算机软件; 
  3、与信息数据有关的交易和服务。包括:数据开发、存储和联网的时间序列、数据处理,制表及按时间(即每小时)计算的数据处理服务,代人连续管理有关设备,硬件咨询,软件安装,按客户要求设计、开发和编制程序系统,维修计算机和外部设备,以及其它软件加工服务; 
  4、随设备出口等形式的软件出口。 
  软件企业在本市自主研究、设计、开发并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软件出口享受本意见的优惠政策。 
  二、软件企业的认定按照信息产业部、教育部、科技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信部联产〔2000〕968号)规定,由市信息办组织认定,并编制软件企业及产品目录。凡注册资金达到5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50万元)的软件企业,均可向外经贸部门申报自营进出口经营资格。 
  三、软件出口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软件出口合同正式签订以后报市外经贸局初审,凭《软件出口合同登记初审意见》将合同转报省外经贸厅,并在省外经贸厅内专设的“软件出口合同登记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对软件出口合同进行在线登记(网址:www.scrcentre.gov.cn),并领取《软件出口合同登记证书》。 
  企业在软件出口合同中应明确软件出口方式:“海关通关方式”或“网上传输方式”。 
  四、“海关通关方式”软件出口的管理: 
  1、有物质介质并采取通关方式出口的企业到海关办理软件出口报关手续时,应出示《软件出口合同登记证书》、生效的《软件出口合同》(正本)和外汇管理局发放的《出口收汇核销单》; 
  2、企业出口收汇后,外汇指定银行按照《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要求为企业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 
  3、企业凭《软件出口合同登记证书》、《软件出口合同》(正本)、《出口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发票等单证到省外汇管理局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省外汇管理局在管理中心核查无误后,予以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并出具《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专用联》; 
  4、企业凭《软件出口合同登记证书》、《软件出口合同》(正本)、《出口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专用联》和增值税发票、税票等单证到税务局办理出口退税手续。税务局在管理中心核查无误后,予以办理出口退税手续。 
  五、“网上传输方式”软件出口的管理: 
  1、通过网上传输的软件出口,由企业收汇后持《软件出口合同登记证书》和生效的《软件出口合同》(正本)直接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收汇手续; 
  2、银行在管理中心对《软件出口合同》的有效性、软件出口方式等核查无误后,予以办理结汇或入帐手续,并出具《软件出口已收汇证明》。 
  六、属于国家限制出口技术清单、国家秘密技术清单中的软件技术和产品的出口,应按照《限制出口技术管理办法》和《国家秘密技术出口审查规定》执行。 
  七、在管理中心登记并领取《软件出口合同登记证书》的市、区(不包括财政体制与省直接结算的区)属企业,除享受国家、省有关鼓励软件出口政策外,可享受下列有关扶持政策(其他区、县(市)可参照本款制定本地的财政扶持政策): 
  1、以海关通关方式出口的设备中嵌入的软件(其中软件占20%以上),按其当年出口收汇额(含软件、硬件金额)予以扶持:出口收汇在50万至100万美元(含100万美元)的给予扶持人民币2万元;出口收汇在100万至500万美元(含500万美元)的给予扶持人民币5万元;出口收汇在500万至1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的给予扶持人民币10万元;出口收汇在1000万美元以上的给予扶持人民币15万元。 
  2、以网上传输方式出口的软件和以海关通关方式出口的纯软件每出口1美元给予扶持人民币0.05元。 
  3、市属企业由市外经贸局、财政局按上述标准安排补助。城区和开发区企业由市外经贸局、财政局按上述标准的50%安排扶持资金,各城区和开发区同时按照市安排的补助金额以1:1的比例安排配套补助资金。 
  八、申请享受本意见的市属企业应向市外经贸局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区属企业应向区外经贸局、财政局提供有关文件资料,经初审后联合报送市外经贸局。由市外经贸局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核后,送市财政局将资金核拨给企业。 
  九、经认定的我市外资软件企业,除可享受国家和省有关外商投资鼓励优惠政策外,可享受本市有关外资鼓励优惠政策。 
  十、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允许办理一次审批一年内多次出国(境)的有效手续。 
  十一、对伪造软件出口合同、虚报造假和违反有关规定的企业,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十二、本意见由市外经贸局负责解释。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三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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