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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旅游局、国家物价局摘要转发关于汇率调整后旅游价格安排意见报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0-01-22 生效日期: 1990-01-22
发布部门: 国家物价局、国家旅游局
发布文号:
现将经国务院批准的《关于汇率调整后旅游价格安排意见报告)摘要转发如下,请各地执行。   一、对外售价继续实施经国务院批准的外汇保值措施,1990年对外销售的美元保值价格不变,但对外销售的美元实际价格给予10%的优惠。
  二、由于从1989年12月16日把人民币与美元的比价下调21.2%,1990年旅游综合服务费(对外国人)的人民币保值价等于自动上升26.7%,扣除百分之十的优惠,实际价格自动上升14.5%。涉外旅游饭店房费、餐费也按此幅度相应调整。房费、餐费价格已较高的地方或客源不旺的地方也可不调或少调。
  三、从1990年本电报到达之日起,旅游外汇保值的年度固定汇率由目前1美元合3.7元人民币下调到4.7元。
  1990年的对外报价,凡不符合本报告规定的,应一律纠正过来。
  关于对外报价大检查的情况报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最迟应在三月底前报送国家旅游局、国家物价局。
  关于综合服务费具体构成及补充细则将另文下达。
  请各地接此报告后,立即将此文件传达到所有旅游企、事业单位,迅速做好1990年的对外报价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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