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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关于使用技改用汇贷款基金的试行规定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87-07-06 生效日期: 1987-07-06
发布部门: 广东省
发布文号:
  一、为提高外汇的使用效益,加速我市的技术改造,决定将我市统筹安排用于技术改造的外汇额度拨给广州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以下简称“国投”),列为技改用汇贷款基金,实行有偿使用。 
  技改用汇贷款基金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二、凡经市批准纳入安排使用统筹外汇,并需向国外引进的技术和设备的项目,均可申请贷汇。 
  三、申请使用技改用汇贷款基金,必须严格遵循下列程序和规定: 
  (一)将“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现行规定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并取得经过国内招标,确认为国内不能解决必须向国外引进的技术和设备的有关批文或证件,再向有关部门申请进口订货或进口技术卡片,委托有进口权的单位进行对外商务谈判签订合同。按照对外签订的合同,可一次办理贷汇手续,但用汇须按合同规定的承付期办理付汇。 
  (二)订货金额应严格控制,一般不得突破批准额度。由于价格、汇率等因素而造成数额超支5%以下的,可允许支付,超过5%的,需报原批准机关批准追加后方能付汇。 
  (三)对外签订合同,必须以“美元”为货币单位进行结算。如对方坚持以其他货币单位进行结算的,须事先征得市计委同意;必须以其他硬通货签约成交的,应尽量采取保值、或买远期外汇办法,以免因币值变化而造成损失。否则超出原批准额度部分,由企业负责。 
  四、贷汇只属额度,不计收利息,不收取手续费。用汇所需的配套人民币仍按有关规定渠道解决,按规定还本付息。贷现汇则按规定计收外汇利息。 
  五、用汇单位必须执行贷款协议,按双方商定的还贷计划,按期归还。有出口创汇的企业,可以申请办理先还贷后分成手续,即企业可在新增创汇部分中先还贷款,然后按国家规定分成。本身不能出口创汇,但社会效益好,如引进后能“以产顶进”或可为其他产品出口提供条件的;或有特殊情况的,经市计委会同有关委办研究审定同意后,可免予归还外汇额度。 
  六、对用于引进先进技术(指软件,不包括设备)的贷款申请,市计委在会同有关委办审批时可作优先安排,并在还贷方面给予适当优惠。 
  七、本规定自批准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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