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抚政发[1990]38号
第一条 为了增强企业新产品开发能力,充分发挥资金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地方预算内全民所有制企业和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
中直、省直企业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新产品开发基金的筹集、使用原则、投放重点等重大问题,由市新产品开发领导小组确定;新产品开发基金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市新产品开发办公室负责。
第四条 新产品开发基金由企业科技开发基金、市财政提供的新产品开发周转基金和市税务局、各专业银行提供的新产品开发贷款构成:
(一)企业科技开发基金,由企业按销售额的0.5-2%提取;
(二)周转基金,市财政每年列入预算500万元,其中20-30%作为新产品开发风险资金;
(三)市税务局每年由小额贷款中提供50-100万元;
(四)市各专业银行一九九O年提供1000万元贷款,并以此为基数,逐年递增10%,其中:市工商银行提供500万元,市农业银行提供100万元,市中国银行提供100万元,市建设银行提供100万元,市交通银行提供200万元。
第五条 企业科技开发基金本着所有权、使用权不变,先提后用,专款专用,在开户行专项存储,由主管局(县、区)审批,报新产品开发办公室备案的原则管理。企业增设“科技开发基金”科目,单独设帐,单独核算。
周转基金和贷款,采取分户存储、专款专用、有偿使用、市新产品开发办公室审批的原则管理。
第六条 新产品开发基金的使用范围:
(一)企业研制开发有市场销路、短期内实现效益的新产品;
(二)科技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引进、推广应用;
(三)消化、吸收、改进引进技术、设备移植于生产的项目;
(四)研制、开发节约能源、原材料、出口创汇,替代进口,减少环境污染的新产品;
(五)推广国内高技术研究成果,产业化的新产品;
(六)新产品开发研究成果,经鉴定后为形成批量投产,购置仪器、设备。
第七条 各企业按新产品开发目标管理责任状规定的科技开发基金提取比例,逐月于10日前将上月应提取金额存入本企业开户行,同时将会计报表上报主管局(县、区),抄报市财政局、税务局。各主管局(县、区)汇总后,连同企业提取基金明细一并报市新产品开发办公室。
第八条 使用企业科技开发基金,由企业提出项目需用资金计划,报主管局新产品开发办公室或主管部门审批,报市新产品开发办公室备案。
使用周转基金和市税务局、各专业银行贷款,由企业提出贷款申请书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市新产品开发办公室审批后,方可贷款。
第九条 申请贷款额在三十万元以内的,由市新产品开发办公室审批,超过三十万元的,经市新产品开发办公室初步提出平衡意见后,由市新产品开发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条 周转基金由市财政信托投资公司按季向借款单位计收利息。市税务局、各专业银行贷款按其正常利率按季计收利息。使用周转基金和贷款,必须按期如数偿还,对逾欺贷款加收利息20%;对挪用贷款,除追回贷款外,加息50%,其加收部分由企业税后留利中支付。
第十一条 企业使用周转金和市税务局、各专业银行贷款时,必须有自筹资金配套,否则不予贷款。
第十二条 新产品开发项目鉴定投产后,由市新产品开发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审查验收,同时填报《新产品开发基金项目验收单》。验收后,其项目新增加的固定资产,由财务部门列入决算。
第十三条 对新产品开发基金管理工作有突出成绩、全面完成新产品开发承包目标的管理人员,视其贡献大小,年终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新产品开发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O年一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