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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答复临时出国人员用汇核销中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2-08-04 生效日期: 1992-08-04
发布部门: 北京市主管委办局
发布文号:
 
 
市外办、市科委、市经贸委: 
  现将财政部(92)财外字第791号《关于答复临时出国人员用汇核销中有关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我局联系。 
  附件: 
 
 
财政部关于答复临时出国人员用汇核销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92)财外字第79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近来,地方财政部门在审核临时出国人员用汇时,遇到了一些制度中未做明确规定的问题,希望我部予以解答,对于这些问题,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1.关于调剂外汇能否用于出国的问题。根据国务院国函(1991)74号文《关于境内居民外汇和境内居民因私出境用汇参加调剂的暂行办法》的规定,对出境探亲、出境定居、赴台湾探亲、赴港澳地区会亲、自费留学、自费参加国际学术会议等均可用调剂外汇出国。对于生产、经营、科研、文教等单位确因工作需要而无外汇的,只要有出国用汇控制指标,也可使用调剂外汇出国,其他如党政军机关、事业单位等非生产性的部门,一律不得用调剂外汇出国。 
  2.关于中央组团,地方参加,费用如何划分的问题。经研究,对由党政军机关、事业单位组团出国,国外所需外汇,原则上是谁组团,谁出钱。对经贸出国团组,因目前外贸体制和用汇来源不同,对此不作硬性规定,可由双方协商办理。以上两种团组,若组团单位确系外汇和人民币不足,需向地方参加人员收费时,应按中央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务院外事办公室中外办(1991)8号文中关于“组团单位不得违反规定高额收费,其出访人员的费用也不得向团组其他人员所在单位摊派”和我部规定的标准收费。 
  3.关于参加国际会议的会议费、报名费、资料费的标准如何掌握的问题,请参照财政部、国务院科技领导小组办公室(86)财外字第980号《关于参加国际学术会议人员费用开支标准问题的通知》执行。 
  4.关于国际机票的核销问题。因国际机票票面金额与其收据金额不一致,故在核销机票时,应按收据金额核销。 
  5.关于国外城市间交通费如何规定的问题。我们认为,由于国外物价变动较大,所使用的交通工具也不同,我部难以做出统一规定,建议在核定出国人员外汇时,适当多核一些备用金,待返回国内时,再按收据报销。 
 
 
1992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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