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市政办发[2003]237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关于进一步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关于加快发展壮大县域经济三个文件精神,加快全市经济发展,根据省政府要求,决定在我市全面清理阻碍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和县域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具体安排如下:
一、清理对象:不符合市场公平、公正原则;限制、阻碍非公有制经济和县域经济发展;对民营企业在申请立项、进出口、投融资、税收、用地、职称评定、证照办理、收费等方面存在有歧视性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市、区县各级政府及部门规范性文件。
二、清理原则:按照“谁执行谁提清理意见”、“谁制定谁清理”和市、区、县各级政府各负其责的原则,除本级政府、本部门制定的文件由本级政府或本部门自行纠正,予以修订或废止,并将结果上报、公布外,对本级政府或本部门执行的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的清理意见,由各单位法制机构汇总上报市政府法制局依法清理。同时汇总上报市政府办公厅。
三、清理要求:清理工作实行市级部门和区、县政府分级负责制,区县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具体组织并负责汇总、上报、公布事项。要按时上报修订、废止文件的名称、内容、无清理对象的也要按时报送零报告,不得拖延不报。
各级清理工作均应于明年元月10日前完成,清理情况填表上报市政府,由市政府办公厅汇总后上报省政府。
联系人:市政府办公厅综合处张楠
联系电话:87295449
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