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在线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设立鞍山市政府“寒窗基金”的决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1-31 生效日期: 1997-01-31
发布部门: 鞍山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鞍政发[1997]3号
  随着高等学校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我市城乡部分经济困难的家庭在支付子女入学所需费用上遇到了一定困难。为了资助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能够进入高等学校学习,根据《辽宁省“寒窗基金”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决定设立鞍山市政府“寒窗基金”,用于资助当年考入国内普通高等学校的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鞍山籍学生。 
  一、“寒窗基金”资金来源。根据省、市、县三级政府配套设立“寒窗基金”办法,我市筹措“寒窗基金”资金总额为418万元,市、县(区)两级政府按1:1比例配套筹措。按照市、县(区)人口比例划分,市负责筹措210万元,县及千山区负责筹措208万元,其中,海城市100万元,台安县34万元,岫岩县46万元,千山区28万元。县区要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确定资金来源渠道,确保“寒窗基金”的落实。“寒窗基金”设专户存储,其利息作为资助特困学生的专项借款。 
  二、“寒窗基金”的使用范围和对象。凡当年考入国内普通高等院校、户口在鞍山的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均可申请“寒窗基金”。“寒窗基金”实行入学前一次性申请、审批、借用的办法,借款额度依据普通高等学校收取的学杂费标准和必要的费用额度确定,一般为1000至3000元之间。 
  三、“寒窗基金”管理和使用。市成立“寒窗基金”管理工作委员会,负责基金管理和政策制定等工作。主任由市长张利藩担任,副主任由副市长张大才、市教委主任陈守力、市总工会主席李守镇担任。成员由市教委、市财政局、市总工会、市工商局、团市委等有关部门负责同志组成。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教委。 
  县区也应成立相应管理机构,负责“寒窗基金”的管理及借款的审批、发放和回收工作。“寒窗基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或挪作他用。“寒窗基金”管理办公室要定期向“寒窗基金”管理工作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财务、审计等部门的业务指导、审计监督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严格执行财经法规。 
  四、申请审批程序和偿还办法。申请“寒窗基金”资助的特困学生,本人向市、县“寒窗基金”管理办公室提出借款申请,填报《辽宁省“寒窗基金”借款申请表》。城市学生由父母(或监护人)所在工作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特困生家庭经济状况证明;农村学生由村委会和乡人民政府开具证明,并由有相应经济能力的担保人担保。经申请借款学生所毕业学校签署意见,分别报市、县(区)“寒窗基金”管理办公室审核,经省“寒窗基金”管理办公室批准后,由市、县(区)两级“寒窗基金”管理办公室向申请人发放借款。 
  偿还办法:申请借款的特困学生必须依照有关规定按期偿还借款,原则上在毕业后两年内还清。无力在两年内还清借款的,可延至3年内还清,3年后偿还的,按同期银行储蓄利率支付利息。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把建立“寒窗基金”做为密切联系群众,关心人民群众生活,推进和支持高校改革,维护社会稳定的一件大事来抓,要通过募集、发放“寒窗基金”活动,广泛开展爱国主义、集体主义、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教育,激发学生勤奋学习和建设家乡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为我市的精神文明建设和经济发展做出贡献。 
  “寒窗基金”实施时间从1996年高等学校招生入学前开始。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39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