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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住房资金计息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11-03 生效日期: 1997-11-03
发布部门: 北京市
发布文号: (97)京房资中心字第078号
 
 
(97)京房资中心字第078号 
 
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各分中心: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降低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的通知》精神和《北京市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办法》(京政发[1992]35号)的规定,从1997年11月15日起,调整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系统归集的住房资金(包括住房公积金和单位住房基金)计息利率。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计息利率调整如下表: 
  单位:年利率% 
  项目 调整前利率(1997年7月1日) 调整后利率(1997年11月15日) 
  活期 1.98 1.71 
  定期整存整取三个月 3.33 2.88 
  二、单位住房基金计息利率调整如下表(见下页): 
  三、住房公积金和单位住房基金利率调整后,按定期存款利率计息的住房资金,按开户口人民银行挂牌公告的相应利率计息;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的住房资金,按结息日人民银行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全部支取按活期存款计息的住房资金,按清户日人民银行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单位:年利率% 
  项目 调整前利率(1996年8月23日 ) 调整后利率(1997年11月15日) 
  活期 1.98 1.71 
  定期 
  整存整取 
  三个月 3.33 2.88 
  半年 5.40 4.14 
  一年 7.47 5.67 
  二年 7.92 5.94 
  三年 8.28 6.21 
  五年 9.00 6.66 
  未到期按定期存款利率计息的住房资金,全部提前支取的,按支取日人民银行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部分提前支取的,提前支取部分按支取日人民银行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其余部分到期时,按开户口人民银行挂牌公告的相应定期存款利率计息。 
  各分中心接到本通知后,要认真做好调整住房资金计息利率工作。遇有问题及时报告市中心。 
 
 
1997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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