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97)京房资中心字第078号
(97)京房资中心字第078号
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各分中心: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降低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的通知》精神和《北京市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办法》(京政发[1992]35号)的规定,从1997年11月15日起,调整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系统归集的住房资金(包括住房公积金和单位住房基金)计息利率。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计息利率调整如下表:
单位:年利率%
项目 调整前利率(1997年7月1日) 调整后利率(1997年11月15日)
活期 1.98 1.71
定期整存整取三个月 3.33 2.88
二、单位住房基金计息利率调整如下表(见下页):
三、住房公积金和单位住房基金利率调整后,按定期存款利率计息的住房资金,按开户口人民银行挂牌公告的相应利率计息;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的住房资金,按结息日人民银行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全部支取按活期存款计息的住房资金,按清户日人民银行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单位:年利率%
项目 调整前利率(1996年8月23日 ) 调整后利率(1997年11月15日)
活期 1.98 1.71
定期
整存整取
三个月 3.33 2.88
半年 5.40 4.14
一年 7.47 5.67
二年 7.92 5.94
三年 8.28 6.21
五年 9.00 6.66
未到期按定期存款利率计息的住房资金,全部提前支取的,按支取日人民银行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部分提前支取的,提前支取部分按支取日人民银行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其余部分到期时,按开户口人民银行挂牌公告的相应定期存款利率计息。
各分中心接到本通知后,要认真做好调整住房资金计息利率工作。遇有问题及时报告市中心。
1997年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