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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乱集资问题进行全面清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5-28 生效日期: 1999-05-28
发布部门: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辽政办发[1999]26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自省委、省政府直接组织查处“辽宁经协期货经纪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等 4起经济大案以来,我省又陆续发现了多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和乱集资案件。这些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严重扰乱了金融秩序,损害了群众利益,影响了社会安定。此类问题在省内一些地方仍然存在,必须引起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为了维护社会稳定,及时采取措施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省委、省政府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对乱集资问题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清查的目的 
  国务院《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国务院第247号令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整顿乱集资乱批设金融机构和乱办金融业务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8〕126号) 下发后,省政府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整顿金融“三乱”的通知精神,下发了《关于整顿乱集资乱批设金融机构和乱办金融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辽政办发〔1999〕1 5号),提出了具体贯彻意见。这次清查乱集资工作,是整顿金融“三乱”工作的一项专项清查。清查的目的是:整顿金融秩序,防范金融风险,保持金融市场和社会稳定。 
  二、清查的范围 
  清查的范围是自1989年以来未经依法批准,以任何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的集资活动。 
  1.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从事的非法集资活动; 
  2.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以还本付息或者以支付股息、红利等形式向出资人(单位和个人)进行的有偿集资活动; 
  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4.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其他类似的非法金融业务活动。 
  各单位的内部集资不在这次清查范围之内。 
  三、清查的要求 
  1.清查乱集资工作敏感度高,涉及面广,情况复杂,事关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务必予以高度重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整顿金融“三乱”的通知精神,努力做到早发现,早清查,早防范,早处理。要加强领导,严密组织,精心实施,审慎处理。全省于8月底之前完成此次清查乱集资工作。 
  2.清查乱集资工作政策性强,各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积极参加,密切配合。要严格按照国务院第247号令和国办发〔1998〕126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对发现的问题进行依法认定,依法清查,依法处理。 
  3.清查工作要深入细致。对批准单位、集资组织者、集资对象、集资方式、集资额度、集资回报、集资期限、集资去向及资产现状、经营情况、人员动向等有关问题,都要至调查清楚。 
  4.清查中一旦发现问题重大的案件,要对集资组织者、银行帐户、资金财物等采取果断控制措施,防止人员潜逃、财物转移藏匿和证据灭失,必要时司法机关要提前介入。 
  5.要注意工作方式,控制工作范围,保守工作秘密,制定防范预案,防止引发风波。 
  四、组织实施 
  各市清查工作由各市政府负责组织实施。省直各部门、各单位的清查工作由省直机关工委负责。 
  为加强对此次清查工作的领导,省政府决定成立省清查乱集资工作协调小组,负责对全省清查工作的综合指导、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省清查协调小组组长由副省长刘克田担任,省政府副秘书长王福康和省纪委副书记、省监察厅厅长丁玉学任副组长,省监察厅副厅长金国生、财政厅副厅长鲁昕、审计厅副厅长王继维、公安厅副厅长李锋、省直机关纪工委书记贾仲敏和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副行长刘文林为清查协调小组成员。省清查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监察厅,办公室主任由省监察厅副厅长金国生兼任。各市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和办事机构。各市要将清查工作的进展情况、存在的问题和工作安排等及时向省清查协调小组报告;对乱集资问题,要发现一起,清查一起,报告一起;每起乱集资查清后,都要向省清查协调小组写出书面报告。 
  省清查协调小组办公室联系人:杨宏,联系电话:(024)23128249。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九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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