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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封闭贷款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9-23 生效日期: 1999-09-23
发布部门: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最近,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颁布〈封闭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发〔1999〕261号,附后)。为了进一步推动封闭贷款业务的发展,支持国有亏损企业的改革和脱困,经请示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封闭贷款是国家为增强企业自我发展能力、促进国有困难企业脱困所采取的重要措施之一,对于我省实现国有亏损企业改革与三年脱困目标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各部门和各金融机构要认真组织学习,深刻领会文件精神,充分认识封闭贷款工作的重要意义,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二、尽快制订政府救助方案。各地各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对推荐实施封闭贷款企业中需要重点救助的企业,尽快制订政府救助方案。政府救助方案,按企业隶属关系由同级经贸委(局)会同有关主管部门拟订,报同级人民政府备案。 
  三、加强对企业封闭贷款运行的监督和管理工作。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金融部门做好封闭贷款运行的推荐、监督和管理工作,帮助落实有关封闭贷款条件,组织企业按要求做好有关资产清查、评估、产品单独核算、合理安排资金使用等基础工作。各级经贸委(局)和人民银行要定期检查监督企业和各商业银行封闭贷款运行情况,对违反封闭贷款管理规定的,要及时采取措施,立即纠正;严重违规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四、各金融部门要加强对封闭贷款工作的组织领导,高度重视和积极开展封闭贷款业务。国有商业银行省级分行要明确一名领导负责此项工作,所辖各分支机构也要有专人负责;有条件或工作量较大的派出办事机构,要设置封闭贷款业务专柜。对各级经贸委(局)推荐的封闭贷款企业名单,有关商业银行一般应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正式答复;对其中条件不具备或暂不宜实行封闭贷款的,要明确指出问题,说明原因,以便于企业进行整改,进一步落实有关条件。 
  五、严格执行《封闭贷款暂行管理办法》,支持企业脱困。封闭贷款必须遵循“封闭核算、购货鉴证、足额贷款、专户管理、保值分利”的原则,在企业采购、生产、库存、销售整个环节中资金能够封闭运行,当期税款保证足额缴纳,贷款本息保证按期归还,企业生产能够循环周转。贷款在封闭运行期间,贷款人不得从专户中扣取老的贷款和欠息;企业不能用其支付拖欠的工资,不得用专户上的资金支付企业的其他债务支出;有关部门不能从专户中扣收老的欠税及各种费用;司法部门不应以企业其他债务纠纷为由,冻结封闭贷款帐户和扣收专户资金。 
  当前我省工交生产、企业扭亏增盈和改革与脱困工作已进入攻坚阶段,任务十分艰巨。各地各部门一定要认清形势,提高认识,精心组织,认真做好封闭贷款工作,为我省经济发展和实现国有企业改革与三年脱困目标作出贡献。 
 
 
一九九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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