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京国税[2000]162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各国有商业银行北京分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在京营业机构、各国有商业银行总行营业部、北京市商业银行、市农信联社、市邮储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储蓄存款利息清单的通知》(国税发[2000]136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北京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各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文件精神,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做好规范储蓄存款利息清单的有关工作。个别储蓄机构如在规定时间统一利息清单确有困难,可由分行书面写明情况,报市国家税务局同意后,方可延长时间。
二、各级国家税务局和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将负责规范利息清单的指导与协调工作。适当时候,两部门将共同检查各储蓄机构的执行情况。
三、各区县国家税务局要于2000年11月30日前将有关执行情况(附各行利息清单)书面报告市国家税务局。各金融部门也应同时将有关执行情况书面报告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
四、各单位在贯彻执行过程中,如遇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上级领导部门反映。
2000年9月20日
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储蓄存款利息清单的通知
国税发[2000]1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邮政储汇局、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其他商业银行:
恢复对储蓄存款利息征收个人所得税以来,各级国家税务局、人民银行及储蓄机构密切配合、通力协作,保证了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收入逐月大幅度增长。各储蓄机构出具的储蓄存款利息清单,同时视为完税凭证,需要在内容上进一步统一。为了加强和规范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现就规范储蓄存款利息清单(以下简称利息清单)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0年10月1日起,各储蓄机构使用的利息清单必须含有以下内容的栏目:利息、应税利息、税率、税金、税后利息。个别储蓄机构在规定时间内落实到位确有困难的,经与同级国家税务局协商一致后,最迟可延至2000年12月1日起实行。与此同时,各储蓄机构一律取消储户在利息清单上签字的手续。
二、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总行及邮政储汇局应提出统一规范本系统利息清单的具体要求,条件成熟的,可以在全系统范围内制定使用内容、格式、联次、字体、颜色及纸张规格均完全统一的利息清单;尚不具备条件的,可先统一规范一省内的利息清单,再创造条件逐步统一全系统的利息清单。其他储蓄机构也应按此要求提出贯彻落实的具体意见。
三、各级国家税务局和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要做好规范利息清单的指导工作,加强组织协调,与各储蓄机构一起共同解决好过渡期间可能出现的困难和问题。
四、国家税务总局和中国人民银行将在今年适当时间,对各储蓄机构规范利息清单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希望各部门接此通知后,按照要求认真做好规范利息清单的各项工作,并于2000年年底前将执行情况分别书面报告国家税务总局和中国人民银行。
2000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