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皖政办[2001]83号
省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精神,积极稳妥地推进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工作,省政府决定从2001年11月1日起,在部分省直单位进行财政国库集中收付试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下列部门及其所属单位为财政国库集中收付第一批试点单位:
省政府办公厅、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省教育厅、省农业委员会、省计划生育委员会、省财政厅、省科学技术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厅、省司法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政府法制办公室、省地方志办公室。
二、实行财政国库集中收付试点的资金包括:
1、财政预算内资金;
2、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
3、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
4、其他财政性资金。
属统借统还的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的支付,按相关规定执行,其国内配套的财政性资金的支付,纳入试点范围。
三、实行财政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是建立新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各试点单位必须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积极承担试点任务,认真做好试点工作。
1、省财政厅负责牵头组织实施省直单位财政国库集中收付试点工作。要加强对试点单位财务人员的政策宣传和业务培训,按照“方便、快捷、高效、规范”的要求,建立健全各项核算和管理制度,加强财务管理,强化服务意识,提高办事效率,及时掌握和解决试点中出现的问题,改进和完善管理办法,确保国库集中收付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
2、各试点单位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建立国库集中收付试点工作责任制,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亲自抓,认真做好本单位及所属在肥机构的试点工作。实行财政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后,不改变预算单位的资金使用权限,基本不改变预算单位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权限。各试点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收付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单位内部核算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进一步加强财政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3、在试点过程中,财政部门要加强与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联系和沟通,形成合力。省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财政国库集中收付试点工作的监督、检查,促进试点工作的顺利推进,为在全省范围内推广财政国库集中收付工作打好基础。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