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各分中心、各直属归集部门:
为防范个人贷款风险,保证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完善个人贷款管理制度,现就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各分中心和各直属归集部门(以下简称分中心)受理代理人代为办理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以下简称个人贷款)问题通知如下:
一、经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认证的代理机构,分中心可受理其代为办理个人贷款。凡未经认证的代理机构,分中心一律不得受理其代为办理的个人贷款。
二、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认证代理机构的部门为政策指导处。
三、代理机构的认证条件:
1、具备合法营业执照,注册资金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含),经营范围应包括相关内容,且正常办理相关业务5年(含)以上。
2、应与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签订《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代理业务合作协议》,且代理机构须在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在银行开立的专用存款账户内存储保证金。保证金数额由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确定(2001年为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
3、代理机构应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四、符合“三”中第1条规定,且已在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在银行开立的专用存款账户内存储保证金的代理机构,持以下资料到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政策指导处办理认证手续。
1、 营业执照原件及正常办理相关业务五年(含)以上的证明材料;
2、 固定经营场所的证明材料;
3、在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专用存款账户内存储保证金证明;
4、拟在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系统代为办理个人贷款手续的工作人员名单。
五、认证的有效期为一年,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每年11月份办理一次认证手续。2001年可延长至12月20日。
六、凡个人代为办理个人贷款的,其授权委托书和由借款人签章的个人贷款相关文件均须进行公证。
七、自2001年11月19日起,除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认证的代理机构和符合“六”的代理人外,分中心一律不得受理其他代理人代为办理个人贷款。2001年11月19日之前分中心已开具《调查通知单》由代理机构代理的个人贷款,可以继续办理贷款手 续。
分中心接到本通知后,要认真做好有关工作。凡未按本通知规定受理个人贷款的,一经发现,市中心将按规定严肃查处,遇有问题,及时报告市中心。
特此通知。
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2001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