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渝办发[2002]24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整顿财政周转金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9]1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决定调整市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用于项目资本金部分的工业结构调整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重府发[1997]72号)和《关于结构调整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渝府发[1997]40号)中有关我市结构调整资金使用方式的规定。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01年起,安排给工业、商业、旅游等方面的结构调整资金(不含破产周转金)不再实行有偿使用。
二、对2000年底前安排有偿使用的结构调整资金停止收取资金占用费,并由市政府相关部门进行清理,按程序提出分类处理意见,报市政府审定。
三、结构调整资金的使用范围、申报和审批程序、监督管理方式等,仍按原办法执行。
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