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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销“死欠”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10-28 生效日期: 2002-10-28
发布部门: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京国税函[2002]628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销“死欠”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2]803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欠缴税金核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2002]223号)认真依照执行。 
 
 
二00二年十月二十八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销“死欠”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税函[2002]80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欠缴税金核算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0]193号,以下简称《办法》)下发后,一些地区反映在核销死欠的执行过程中,有些具体问题需要总局进一步明确。经研究,现补充明确如下: 
  一、《办法》第八条中“核销死欠”的范围除欠缴税金及滞纳金外,还包括欠缴的税收罚款及没收非法所得。纳税人消亡后,税务机关又查处应补缴税款,且无可执行财产的,其无法追缴的查补税款、滞纳金、罚款及没收非法所得,应根据注销工商和税务登记的相关证明文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以下称省)税务机关确认核销。 
  二、《办法》中的“核销死欠”仅指税收会计在账务处理上的核销,是一种内部会计处理方法,并不是税务机关放弃追缴税款的权利。因此,省税务机关不得直接对纳税人批复核销税款,对下级机关的核销税款批复文件也不得发给纳税人。 
  凡符合核销条件的死欠税款,一律报省税务机关确认,不必上报国家税务总局。 
  以上,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00二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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