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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府第三十七周联合办公
(1)法院判决并强制搬家的住户,只要能负担房租,清管局如有空房,即应租给其居住,按照房租标准收租;确实无力负担房租者,可与区政府或民政局商议,给予救济,房租仍应照规定办理;
(2)市人民法院通知各区法院:房客欠租二个月,原则上可以判决搬家。但应根据具体情况,如确实抗不交租者,始可判决搬家。其因临时特殊原因迟交租者,可将限期酌情放宽。
(3)各机关使用公房,对原住居民的搬家安置问题,应由各用房机关自行解决,必要时,清管局可以协助;但各该机关非所有权人,无权向法院诉请判决原住居民搬家。
1951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