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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及时掌握房地资料并利于公产管理起见,关于本局管理之公产及代管产的登记和接管程序特作以下规定:
甲、城区部分
一、本局已管理的公产及代管产:
1.原管理的房地产(中央级公用者除外),其中未取得产权组所制发之图表者,由公产处彻底查清,按处填表注明坐落、面积、间数等移产权组登记补发图表。
2.拆除、重建、添建及新建的房屋,在完工后十五内由管理所填具变动通知单(格式另定)检附旧蓝图送产权组进行变更登记。已全部拆除不再重建者应及时通知产权组注记。
3.作价投资之房屋,经上级核准后公产处应同时通知使用单位办理登记,并填具通知单(格式另定)移民产处分别由土地组及产权组办理拨用土地及登记手续。
4.本局管理的公产与非属本局所管之公产交换时由公产处通知交换单位进行登记,并通知产权组注记。
二、本局购买的房地产:
1.本局购买或收购房地产,由主办单位通知管理所,立契后即填具登记书注明经手处科或“五反收购”字样,第二日先移公产处进行接管,公产处于七日内将原登记书移产权组登记。
为统一产权而收购私人部分房地产者,发价后即由公产处检同有关契证、文件移产权组登记。
2.本局收购房地产时除五反收购者外,财务科或主办单位于请款时应同时将契税并报并领于立契后十五日内缴清。早购之公产欠税未缴者由财务科会同产权组彻底查清于六月份内交齐或报请处理。
三、市、区级各单位新购及其他单位移管的公产:
1.市区级各单位(国营企业、厂、矿不包括在内)新购房地产,管理所应立契时问明购款来源,立契填写登记书后,第二日光移民产处产权组审核查文制图。其中应移公产处管理者由产权组核对属实后于七日内移公产处接管,应缴纳契税者,由产权组催交。
2.法院确定没收之房地产及各单位移管的公产,由公产处会产权组审核,接管后七日内将移管原文件移送产权组登记。应纳契税者,亦由产权组催交。
3.新发现尚未管理的公产,由产权组审查签报(一文一房),经核准后附图表移公产处接管,接管后七日内将原件注记退回产权组注卡。
四、代管之房地产:
1.法院裁定代管之房地产,由公产处会产权组审核,接管后七日内将原件送产权组注记。
2.无主房地产由产权组审查签报(一文一房),经核准代管后连同图表移公产处接管,接管后七日内将原件注记退回产权组注卡。如应发还时,由产权组于签报批准后先送公产处办竣撤管手续,然后再发给业主所有权状。
3.代管期满应列为公产的房地产,由产权组签报批准后应通知公产处。
4.代管产在代管期间已变价者,应由公产处将代管期间之收支结算清楚连同产价一并送财务科专户存储,并通知产权组注记。俟后发还或归公时,即由产权组径联系财务科将款项发还或入库。
五、其他
1.上列之房地产,不包括无房之空地。
2.公产处管理之代管产,亦应由产权组制妥图表一份送公产处转管理所存查,俾利管理。
3.各管理所现已领有图表但房屋现状与图表不符者,应及时通知产权组另制新图表。今后每年冬季普查时亦应将检查房屋图表与现状不符的工作列为普查内容之一。
乙、郊区部分
一、郊区公产尚未举办登记亦未查文制图,因此暂不必登记。
二、各单位移管之郊区公产或法院判决没收代管之房地产即由公产处会产权组审核后接管,接管后由公产处函复移管单位并将原文件径行归档。
丙、如遇本规定未有明确规定者,产权组应与公产处共同研究办理或报局解决。
1954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