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55]银业智字第929号函
本行房屋修缮贷款办法,为切合目前实际情况,已根据以往办理情形及各处提供意见加以修订,兹随函附发,希即在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与区修缮办公室洽商办理,并希注意以下各点:
一、郊区房修贷款按区域划分,凡关厢、街镇住户不论其个人成份,由业务部门办理;余由农信部门办理。
二、各处现有逾期房修贷款,可抄列清单请区修缮办公室协助催收。
三、在办理房修贷款中,应与有关单位密切联系,贷款申请书所列情况不足或有疑问时,可向有关单位征询或进行了解,发现问题可提出意见,请有关单位重新调查审核。
1955年3月
城镇私人房屋修缮小额贷款办法(修订稿)
一、为解决市民修缮房屋时资金困难,特办理私人房屋修缮小额贷款。
二、此项贷款在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区修缮办公室与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分行各办事处(以下简称银行)会同办理,区修缮办公室及区属街道办事处均负有房屋调查、贷款审查,并认真协助银行监督贷户用款,督促按期归还贷款,及催收逾期贷款之责,银行按规定办理贷款,不直接受理贷款人之申请。
三、贷款修缮之房屋以城镇之住房为主,个体手工业、摊贩、及小商户之铺房修缮有困难者适当照顾,贷款用途限于协助解决其住房之修理或翻修,其目的在于防止年久失修,渗漏倒塌发生危险,影响市民居住安全,凡用于油漆、粉刷、修饰以图美观或扩建改建者不予贷款。
四、申请贷款时贷款户应拟妥修缮计划,还款办法,填具申请书(附表式),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调查并提出意见,经区修缮办公室审核后银行可凭以贷款,但银行如发现问题,可提出意见送修缮办公室重新调查审核。
五、贷款额度:贷款户在充分运用其自有资金后不足部分,可以申请贷款,其额度以五百元以下小额贷款为限。
六、贷款期限:根据其实际情况核定,一般以六个月为限,其还款确感困难者,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七、抵押品及保证人:应由贷款户提供自有无任何纠葛之房产为抵押,如确有困难,可觅妥保免提押品,其在政府机关或公营企业工作人员亦可由单位出具证明,免提押品。
八、放款利率:按月息百分之九计算。
九、贷后检查:在贷款期间,区修缮办公室与银行均有责任随时派员检查工程进度及贷款使用情况,倘发现无故更改修缮计划或发现贷款之全部或一部挪作其他用途时,得由修缮办公室协助银行立即收回贷款全部本息。
十、本办法未尽事宜,得依照银行贷款章则及有关规定办理。
房屋修缮贷款申请书(附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