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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关于城区建设用地拆迁中对工商户的停业、修缮房屋、搬家等补助费规定(试行)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55-05-12 生效日期: 1955-05-12
发布部门:
发布文号: 北京市人民委员会厅建字第71号
  一、工商户停业补助费 
  1.暂时停业期间不补助利润(税务局予以免税,由区人民委员会直接联系解决),水电费按实际开支予以补助; 
  2.暂时停业期间,职工工资及伙食费均予补助(工资中包括伙食费的不另补助伙食费);经理(股东及不劳动者除外)在柜上参加营业者,补助工资及伙食费,没有工资者按其原来开支酌情补助;连家铺(无外职工)有固定工资者,除补助工资外另补助经营负责人一人的伙食费,无固定工资者,按家庭人口数补助伙食费,人口很少的适当增加补助费。 
  3.长期停业者,上述各种补助费均不发给。 
  二、工商户房屋修缮补助费 
  1.长期停业者其原房修缮费不再予补助; 
  2.今后继续营业者,对安置用户的修缮,一般的按原房主要设备(隔断、厕所、饭馆的炉灶等)且今后仍必需的予以补助;屋内墙壁粉刷予以补助;门面按原房油饰的新旧程度酌情补助,若安置房门面的新旧程度优于原房时不予补助;写字号所需费用亦予补助。 
  三、工商户及住户的搬家费,由用地单位工作组给雇车搬运。 
 
 
1955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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