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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中央和市区级机关及企事业单位共有房屋一千六百七十八万平方米(建筑面积)。其中中央机关有三百六十一万平米,本局已接管二百二十一万平米,尚有中共中央、国务院各部门十个单位一百四十万平方米自行管理,市区级机关约有二百一十万平米,全部由本局管理,企事业单位有一千一百○七万平米,本局已接管二百八十万平米,其余的由各单位自行管理。从一九五八年接管了部分单位的房屋情况看确实减轻了他们的负担,克服了重改善、轻安全的偏向,节省了修缮费用,并为合理调整房屋创造了条件。但是也存在一些缺点。有些单位反映,一个部门的房屋分属几个管理所或几个区管理,需多头联系,管理所之间、区与区之间也没有横的联系,因此空房分配,家具调配很不方便,零星修理不及时,宿舍租金改为职工自交,增加了麻烦。
为了进一步贯彻为生产、为中央、为劳动人民服务的方针,首先必须集中力量,巩固与提高已接管过来的房屋的管理工作,切实克服上述缺点,同时接管工作要从稳,步伐放慢,为此今年上半年只接管中共中央、国务院等十个单位一百四十万平米的房屋,下半年再考虑接管事业单位的办公和宿舍房屋,企业单位的房屋今年不再接管。如果有些企事业单位的房屋已接管一部分,下余部分使用单位要求交的或者有些企事业单位办公和宿舍房屋自行管理确有困难,并愿连同管房干部一并移交,各区可根据具体情况,个别的接管,但是企事业单位自行租住的民房可以不接。关于改进机关单位房屋管理工作,特作如下规定:
一、基层组织形式和干部配备问题:
1、对房屋较多的中央、市区级机关和企事业单位,或几个单位住在同一地区的可在单位内或在这一地区内设立房屋管理所或组(简称系统房管所、组),受各区房管(建)局和用房单位双重领导,负责管理这个单位或同一地区几个单位的房屋(包括已接管的宿舍中的家具)。至于这些单位在其他区的房屋经常管理、修缮等,由房屋所在地区房管所或组办理,但房屋和家具的调配仍由系统房管所(组)办理(其他区所管该单位的房屋中腾出的空房和交回的家具应及时通知系统房管所〈组〉),各单位对房屋管理工作的要求和意见,均由系统房管所(组)负责联系处理。
2.对房屋较少的中央、市区级机关或企事业单位,可设专职管理员,工作方法和上述相同,对房屋很少的单位,即由房屋所在地区管理所直接管理。
3、关于中共中央、人大常委、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政协、公安部、外交部、副部长以上的首长宿舍(包括同院其他干部住用部分)、市委、市人委和使领馆等用房由市局设立直属分局管理。各区现管的直属单位的房屋应移交市局直属分局管理。管理这些单位的房屋的组织形式、方法由直属分局提出具体方案报局核定。
4、干部的养护工人问题,过去已接管的单位凡是已交过干部的,改变管理形式后,设系统管理所(组)或专职管理员的,仍由原单位所交的干部担任,未交干部或干部不足的,由区房管(建)局和用房单位协商解决。新接管的单位原有管房干部和工人应随同房屋一并移交(职工待遇暂时不变),如有不足,区房管(建)局和使用单位协商解决,同时,还应配备与任务相适应的养护工,养护工人如有不足各区房管(建)局可与使用单位协商,由使用单位勤杂人员中选拔一些,由区房管(建)局代为培训后,仍为原系统服务。
二、各单位需要房屋或空闲较多房屋的处理办法:各行政机关需要房屋较多原系统无法调剂解决的,由市局设法调剂或建房解决,企事业单位需房,需自行建房解决。如原单位需要少量房屋,但本系统的宿舍中又没有空闲房屋,各区房管(建)局,应尽量协助解决。如这些单位房屋空闲较多,在征得使用单位同意后,应设法腾出整所或一部房屋由市局另行分配。
三、房屋修缮问题:原则上要按市局制定的修缮标准执行,但必须照顾各单位实际需要,不要机械执行。为保证房屋修得好,及时为机关服务,大修工程一般可由房屋所在区修建公司负责,零星修缮除系统房管所(组)能负担者外,均由地区房管所负责,如有些机关、单位有零修力量也可按照每建筑平米每年一角的标准,拨给零星修缮费和必要的零修材料(材料费由零修费内扣抵)由各使用单位自行修理,年终结帐,新接管企事业的房屋,由于租金标准低,所需修缮费仍实报实销,或者采取差额补助的办法解决。
四、房租问题:中央行政机关办公用房(包括托儿所等附属用房)暂不收租,宿舍用房按国务院公布的机关宿舍租金标准收租,市区级机关办公用房,按本市租金标准收租,市区级机关宿舍按本市机关用房租金标准的75%收租,所接管企事业单位的房屋,租金暂维现状。关于交相的手续,能由机关代扣的,可尽量由机关代扣,以减少干部的麻烦,不能代扣的或干部调离原机关仍住原机关宿舍的,可组织住户实行直接交租。
五、关于管理企事业单位房屋收管理费和企业单位交纳房产税问题:凡按本市公房管理规定进行管理的,房产税由各区房管(建)局按租金的10%交纳,如系按代管或实报实销形式管理的,房产税应由原单位自行负担。管理费应按照实际需要决定,每建筑平米每年可按七分计收。
六、宿舍家具管理问题:中央机关家属宿舍的家具,根据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的意见,应随房接管(个人自行租用民房中的家具可以不接,已接的暂时不变),并根据配备标准,在不打乱系统的原则下,结合库存情况进行分配,如有不足,由市局和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联系补充。如已接管的中央七个部的家具,应把它管理好,以摸索经验,未接管的可暂时缓接,关于直属分局管理的宿舍家具和市区级机关及企事业单位宿舍的家具除副部长以上首长宿舍中的家具应接管外(服务处管的不在内),其余的可暂时不管。
七、关于较大的锅炉房,应随同房屋一并接管,但用煤和司炉工资费用,应由使用单位负担。
以上规定,请即执行,如有不妥请随时提出,以便修正。
1959年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