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64]房管马字第229号、[64]教基谭字第190号
东城、西城、崇文、宣武、朝阳、海淀、丰台、通县、昌平区(县)房管(建设)局、门头沟区人委建设科、石景山房管处、直属处、有关各区、县教育(文教)局、直属单位:
根据一九六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北京市人民委员会第二十六次行政会议的决定:“城、近郊区所有中、小学房屋(包括市教育局现在自管的及今后新建和抽调有关单位用来办中、小学的)统一由市房管局负责收租和修缮,租金按规定的标准百分之百收。房屋修缮费来源,由自筹经费解决,市教育局将现有中、小学房屋修缮预算经费转给市房管局,并由房管局编制预算,报市城建委、财政局共同审核。对于中、小学房屋,市房管局不仅要负责安全修缮,而且要负责必要的业务修缮,由市房管局、教育局共同进行全面地鉴定,制定修缮计划、标准和办法。远郊区县的中、小学房屋,由远郊区县负责修缮”。
为及时的完成房屋交接、订租、调租、普查、修缮等工作,不影响房屋的正常管理,有利于教育活动的进行,经两局协商后,特作如下通知:
一、交接范围和手续
凡现由市教育局自管的城、近郊七个区和通县、昌平、门头沟、石景山区(县)的公产学校(包括中、小学、师范、幼儿园、少年活动机构以及学校自办的工厂)全部房屋和房屋有关的固定设备,由市、区教育局进行移交当地区(县)房管(建设)局(处)按管,实行统一管理、修缮、收租。
房屋交接工作应本着先易后难的精神进行,在交接中不易解决的问题,应分别汇总后于三月二十五日以前接领导系统上报。如属产权问题,象村公产、清真寺产、公园内的房产、单位支援无租使用的房产,由区教育局找单位商谈,将房产划归教育局。如仍不能移交的上报市教育局;凡属管理上的问题由区房管(建设)局(处)上报市房管局,待两局研究后统一解决。
二、计租标准和起租日期
此次移交和一九六一年市人委批准暂按50%纳租的房屋及一九六三年由市房管局抽调其他单位的多余空房,陆续分配给市教育局开办中、小学使用的房屋均按公房租金标准100%计租。调租日期一律从一九六四年一月一日实行(包括尚未使用的空房)。今后再移交的新建房屋,自接管之日起租,并由市、区教育局分级通知市、区房管(建设)局(处)参加验收。接管后如再发生工程质量问题,由房管部门与施工单位联系解决。
原经市人委批准一九六一年接管市教育局新建中、小学(包括幼儿园、少年之家和学校自办工厂)房屋暂按50%纳租的规定,待新交租手续确定后,即行废止。
三、关于学校房屋的安全和必要的业务修缮范围的划分,俟两局研究,制定标准和办法后再另行通知。
四、几项具体工作和时间要求
1.房屋普查和交接中发现的危险房,由各区房管(建设)局(处)立即采取措施和抢修,不得发生任何安全事故。
2.这次新接管订租和现按50%计租改为100%收取。增加的部分租金的交租手续,待普查汇总后,请示有关领导决定。
今后教育局再移交房管局统一管理的房屋,均应按上述手续办理,随时造册上报。
3.房管所对此次新起租和调租增收的部分,以及今后教育局新移交的房屋,均不发“付租凭证”,只建立租赁契约手续。
4.为了研究改进收租方法,请各区(县)房管(建设)局(处)将过去市、区教育局系统承租办中、小学使用的统管房屋,按租金标准100%计收租金的,进行一次调查统计。
5.自文到之日起至四月十五日前,须完成全部房屋交接调租等工作。
请即按照办理。并将办理情况于本年四月二十五日前分报两局备查。
1964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