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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论什么原因,未经许可自行进住公房都是非法的,对这种行为不能容许。处理这类案件必须以维护首都城市管理秩序为前提。但这类案件就性质来说是人民内部问题,在处理具体案件时,既要严肃,又要根据具体情况,实事求是地加以解决。
1.对有房可住,为了贪图宽敞、舒适、居住方便,或嫌私房租金高,而强占公房的,坚决令其搬回原处;否则即判决,不服从即强制执行。
2.因现住房屋确有危险而强占公房的,应先行教育,俟房修好后再搬回原处。
3.借口因邻居不和或家庭不团结而强占公房的,应令其搬回原处。如不和的情况确实严重的,应在其将强占之房退出后,再由其本单位另行设法调剂。
4.因人口多实在拥挤不堪和婚后长期无房居住而强占公房的,除对其错误行为予以批评外,并令其将房退出。其实际困难由其本单位或房管部门另行解决。
凡强占公房的,除令其将房退出外,并应追缴所占期间之费用(房租)。
(二)对强占公房案件,先建议房管部门根据以上原则,通过被告所在单位领导进行解决;无效时,再向法院起诉。法院受理后,一般按民事案件处理,对占房人进行批评教育,使其承认错误,同意迁出所占公房;说服无效的,可判决强制腾房。判决后,应动员其自动执行判决,经过动员仍坚持拒不搬出的,法院可以强制执行。对于个别确系无理取闹,危害社会治安比较严重而构成刑事犯罪的,由法院依法处理。
(三)法院在处理案件时,应注意对当事人进行爱国守法,房屋政策和社会主义的教育;必要时,也可以与有关部门配合.就地召开小型的群众会,结合审理房屋案件或者是公开宣判,宣传党的房屋政策,以扩大影响。但案例的选择一定要慎重,要既能体现政策,又能教育群众。
(四)处理案件时,法院要积极主动征求有关部门特别是房管部门的意见,并经常的与房管部门开座谈会,交换意见,总结经验。同时,要注意发挥社会力量,通过组织和群众协助加以解决。
1964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