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京革发[67]116号
一九六七年三月十六日《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保护国家财产,节约闹革命的通知》明确指出:要切实地保护国家财产,不准随意强占公房公物。近查,有的地方,仍然存在强占待分配的公房,有的挑动群众到房管部门吵闹、围攻和殴打房管人员。这种现象必须坚决制止。为此特通告如下:
一、凡在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中交公和紧缩出来的空房,都是国家财产,应由房管部门统一管理、分配,严禁其他单位、群众组织或个人擅自强占和破坏。
二、已经强占公房的单位、群众组织或个人,都应顾全大局,主动将房屋交还房管部门统一安排。
三、责成北京市各级公安部门军事管制委员会。北京市各级法院和房产管理部门共同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和处理强占公房的问题。各有关单位应积极配合,大力协助。
四、决不允许地富反坏右和其他不法分子利用房屋问题进行破坏活动,违者应坚决予以制裁。对于那些带头强占公房并拒不迁出的,或煽动群众强占公房、殴打房管部门工作人员的坏人,应按情节轻重,依法处理。
1967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