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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转市城建局关于公房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处理意见的报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73-11-08 生效日期: 1973-11-08
发布部门: 江苏省
发布文号:
  近几年来,有些单位片面强调本身需要,贪图方便,对租用公房进行私拆乱改,私自调整转让,借口拨用,拒付租金,长期空置,不服从调配等情况屡有发生。据初步了解,仅市管公房发现的问题就有: 
  一、私拆乱改公房。有二十一个单位拆除公房二十六处、九千二百六十一点三平方米。有的以“翻建”名义私拆了租用公房搞变相基建。有的无视国家的房管政策和规定,不听房管工作人员的劝阴,自一九七○年以来,先后四次私拆租秀公房四百六十五点八平方米。有的随意在租用公房上添建气楼、搭建天棚和增开气窗,造成屋面漏雨。有的将租用公房楼上的隔间板私拆下来做生产用的案板。 
  二、私自调整转让公房。有十三个单位转让公房十六处、六千八百八十七平方米。仅化工系统私自调整转让的公房就有九处、四千六百一十九点六平方米。有的租用寺庙房屋不向房管部门办理承租手续,多年欠缴房租。 
  三、有的单位租用公房长期空置,每年缴纳租金三千八百多元,不愿退交房管部门合理安排使用。 
  以上这些情况,严重违反国家房政策和有关规定,影响“以租养房”方针和公房管理制度的贯彻执行。 
  为了加强公房管理,杜绝类似情况再次发生,达到爱护公房,节约用房,合理用房,使现有公房更好地为社会主义建设、为广大劳动人民服务的目的,我们认为一定要按中央、省、市有关房产方面的规定执行,现提出以下具体意见: 
  一、凡住用房管部门经管的公房,一律办理租用手续,按月缴纳房租;至今未办理租用手续的单位应立即补办,并自住用之日起补缴房租。房管部门经管的公房不再无租拨用,过去无租拨用并已办过拨用手续的单位,应尽量紧缩用房,将不用的公房退还给房管部门;如使用单位或使用性质发生变化时,应即终止拨用,并办理租用手续;如不使用时应退交房管部门,任何单位不得以拨用公房出租、转让或变相出卖。 
  二、凡租用公房的单位,在撤销、外迁、合并时,应将房屋交房管部门统一调配使用。如确困内部需要调整,应经房管部门同意。 
  租用的公房、部分或全部不用时,要向房管部门退租,如无故空闲三个月以上的,房管部门有权收回或调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私自分租、转让和占用公房。各主管部门如因生产和工作需要,对下属单位租用的公房进行调整时,应征得房管部门同意并报市计委批准。 
  三、任何使用单位和个人,不准私自拆改租用的公房。使用单位如需在租用公房上进行拆改添建,应事先向房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后才能进行;如房屋一般完好,租用单位因生产需要拆除翻建时,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与房管部门协商办理。因基本建设需要征用而拆除公房、腾让公地的,基本建设单位应按照城市规划要求,另行觅地,并按有关规定办理。 
  过去已经私自调整、分租、转让或私拆租用公房的单位,应迅速纠正,按有关规定执行。 
  以上报告,如无不当,请批转各单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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