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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北京市委关于迅速清退机关、企事业单位占用私人房屋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78-09-22 生效日期: 1978-09-22
发布部门:
发布文号: 京发[1978]233号
各区、县、局党委(党组): 
  几年来,各区委和有关部门对落实党的房屋政策,做了不少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是,由于“四人帮”的严重干扰破坏,使党的政策迟迟得不到落实,问题仍十分尖锐。据不完全统计,到目前止,全市还有八万三千余间私人自住房屋被占用。其中被机关、部队、派出所、街道办事处、房管所、居委会、工厂企业等单位占用的有七千余间。这七千余间被占用的房屋中,又有一千一百多间是爱国人士、高级知识分子和华侨的房屋。很多人由于房屋被占,住房困难,影响了工作、生活和接待国外来的亲属。宪法公布后,他们纷纷来信来访,要求迅速落实政策,归还被占房屋,反映十分强烈。 
 宪法第  条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它生活资料的所有权”。中央中发(1978)3号文件指出:“保护华侨、侨眷、归侨和有外籍亲属的中国公民房屋的所有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占住他们房屋;已占住的,应予退还”。占用私人房屋,长期拖延不予退还,是违反党的政策,脱离群众的。中央中发(1972)28号文件早就指出:“这种不正之风,必须引起各级地方和部队党委的严重注意,并且采取坚决的措施加以克服”。因此,各级党委必须把落实房屋政策问题,同当前揭批林彪。“四人帮”的斗争紧密地联系起来,当做一件大事来抓,切实抓紧、抓好,要做到思想落实,组织落实。工作措施落实。并要及时总结经验,表扬先进的单位和个人,对于不顾大局,无理取闹,拖延不退的,既要做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必要时也要采取有力的组织措施。要坚决执宪法规定和中央有关文件精神,把应该退还的私人房屋,积极认真全部退出。 
  一、市、区机关,街道办事处、派出所、房管所、居委会、工厂企业和部队等单位占用私人房屋的,应采取果断措施,积极克服困难,迅速退出,以落实政策,挽回影响,不得以任何借口拖延不退。 
  二、各级领导干部占用私人房屋的,应以身作则,带头腾房。特别是那些两处占房的同志,更应立即将占用的私人房屋全部退出。对上述干部的住房问题,有关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和安排。 
  三、集体福利事业(包括三站、两代、一所)等单位占用的房屋,各区委应发动群众,挖掘潜力,顾全大局,妥善安排,有计划地,分期分批将占用的房屋腾出。 
  四、各级党委要发动群众,做深入细致的政治思想工作。要做好房管等有关部门广大干部、职工的工作,做到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千方百计地挖掘潜力,为落实政策贡献力量。同时,也要做好有退房任务单位的思想工作,恢复和发扬党的优良传统作风,克服困难,坚决把占用的私人房屋退出来。 
  五、为了搞好这项工作,市成立落实房屋政策工作领导小组,由黄光同志任组长,佟铮、陈树林同志任副组长,工作小组成员有史林峰、张昌、朱孟冬、王连阴、蔡景胜、李正华、王旭东、张烈、刘永录等同志。下设办公室(设在房管局),由李正华、王连明、刘永录同志负责,办理日常工作。各区也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进行调查摸底,提出措施,做好落实工作。争取在今年十一月中旬以前基本解决这个问题。 
 
 
1978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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