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80]市落办字第21号、[80]市房产字第555号
城镇郊区(县)落实房屋政策办公室、房管局:
根据市委(1978)233号及(1980)14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对单位留购挤占私人自住房的问题,暂按以下办法办理产权转移手续:
一、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集体所有制单位)申请留购挤占的私人自住房,符合市委关于落实私房政策的规定精神,房主住房得到了妥善解决,可按照市、区分工,分别由市、区落实房屋政策办公室主任审查批准。
单位申请留购“文革”前已承租、现仍继续使用的私人房屋,如确属必需,房主同意,房主住房也无问题,可由区房管局局长审查批准。
二、凡留购的房屋,均由留购单位支付房价款。这类房屋今后仍由房管部门统管的,即以区房管局名义办理过户手续。否则,即以单位名义办理过户手续。
三、单位留购房屋,由区房管局按北京市房屋估价办法作价(土地不作价)并应填发“房地产卖契”,注明“院落、房基地随房转移。”暂不制发产权证。
四、根据财政部(54)财农范58号和(62)财农字459号文件规定,对单位留购房屋,不征契税。只向单位收取房屋总值千分之六的手续费。至于房主应负担的手续费(千分之四),根据落实政策的需要,免收。
以区房管局名义留购的房屋,亦不收手续费。
希照此执行,有何问题,望及时汇报。
1980年11月10日